盗窃20斤蛤蟆的代价有多大?这可能超出了你的想象。辽宁两人盗窃别人承包经营的河套内的蛤蟆,两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9年11月13日,刘某找到王某,让王某帮忙到凤城市边门镇谢家村十五组马某西沟河套内抓蛤蟆。这片河套内的蛤蟆泡子并不是野生的,而是由当地村民陶树仁与盛立成两人承包并共同经营的。
对于此事,刘某与王某是知情的。但即便如此,两人仍旧使用水泵抽水、电鱼机电鱼的方式,在该蛤蟆泡子内抓走蛤蟆20余斤。
次日,王某联系上了一名收购蛤蟆的人士,二人随即共同卖出母蛤蟆18.8斤,获赃款人民币1880元,其余的公蛤蟆则被其两人吃掉。
经鉴定,被告人刘春华、王永林盗窃的蛤蟆价值人民币2612元。
案发后,两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都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在此后的开庭审理过程中,两人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当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经查明,刘某已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与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两人当庭自愿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潇湘晨报记者满延坤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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