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济南就《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该《细则》详细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和取消、协议履行、监督管理、公共利益保障等内容,覆盖整个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全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规定,“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管道燃气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特许经营期限,但不得超过20年规定的期限”,将特许经营期限仅限定在20年,与其他地区普遍做法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不符。
2004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作出规定,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2015年《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另外,《细则》规定,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有责任对特许经营者是否滥用特许经营权,违背市场原则,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垄断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市场,进行关联交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监测。由此可知,燃气特许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的做法已经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关注。但《细则》并未规定特许经营者违反市场原则的法律后果。
其他重点,“天然气与法律”小编已在下方《细则》全文中标出~
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
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推进燃气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局起草了《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4层E427室。
2.传真。传真电话:0531-66605511。
3.电子邮件。邮箱:gyjrqc5591@163.com。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5日。
附件:《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管道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签署、履行、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工作。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县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价格、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
(编者注:除了地方政府及燃气主管部门以外,还调动其他职能部门对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和取消
第五条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并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明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某区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并综合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编者注:除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也可以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手段。)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协议必备条款》(待出台)及有关配套文件,按程序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特许经营地域范围的管道燃气市场开发经营。
(编者注:其中,《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出台,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条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管道燃气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特许经营期限,但不得超过20年规定的期限。
(编者注:规定了特许经营期限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这与原建设部的部门规章规定和其他地区普遍做法不同,值得注意。)
第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政府可以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因特许经营者管理不善,发生质量、生产责任安全事故,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企业社会信誉严重丧失的;
(2)不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投资建设管网设施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整改的;
(3)擅自拓展特许经营地域范围(越界行为)或特许经营业务范围,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整改的;(编者注:该条应特别关注。)
(4)末达到燃气供气质量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而拒不整改的;
(5)末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停止特许经营业务或全面停止管道燃气供应连续超过3日的;
(6)擅自转让、出借、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7)因违法经营被政府吊销营业执照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特许经营者解散或被判定破产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保障城市燃气管网正常运营和服务的连续性。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责任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燃气供应(供用气合同)、储气能力、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是否滥用特许经营权,违背市场原则,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垄断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市场,进行关联交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或建议,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预案;实施临时接管应开展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不得利用特殊身份地位,封闭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市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招投标法规定,进入公开市场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管道燃气的持续稳定供气和供气安全负责;
(2)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高效安全的燃气产品和服务;
(3)承担特许经营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更新责任;
(4)定期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巡检、检修、保养,保证供气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于良好质量条件下移交;
(5)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抢修抢险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抢险服务;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开拓气源,进行气源接收设施和调峰储配能力建设,满足国家对储气能力建设指标要求,增加有效供给,保障城市燃气上下游稳定供应;
(7)对政府划定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燃气用户应尽普遍服务义务,普遍地、无歧视、无差别地提供优质服务;
(8)法律、法规、规章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应当如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报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 每年3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本状况、企业发展、服务质量管理、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资产变动情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每年5月1日前,提交与上游供气单位签订的本年度全年的供气合同副本。
(3)每年11月1日前,提交本年度采暖季(11月-次年3月)与上游供气单位签订的采暖季供气合同副本。
(4)每月提交一次全部天然气接收门站采集的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5)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程总监(或总工程师)等高层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等其他需要临时报告事项,应于事项出现后1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6)董事会或企业管理层做出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合作决定、决议等;对外签署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等。
(7)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服务质量投诉事件或引发聚集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编者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时间表)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经同意后可提前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价,提出是否保持特许经营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对特许经营者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经营成本进行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核定特许经营者定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居民用气价格或其它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提出调整意见。
特许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审计报告、账簿、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者收取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的特许经营资产清算处置程序,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五章 公共利益保障
第三十一条社会公众对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保障社会公众能够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供气服务标准、供气质量标准和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及其他有关财务指标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的,应当提前30日报行业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三十五条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新建、征用、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特许经营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六条当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与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出现冲突时,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进行调整,特许经营者应当予以服从,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七条居民区或房屋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移交给特许经营者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设施代管协议,并由特许经营者按约定承担该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更新责任。
(编者注:但该类燃气设施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
第三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特许经营者应依法交纳有关税费。但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也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当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获得新的特许经营权。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资产交接预案,保障燃气的持续稳定供应。
第四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分类管理,在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绩效管理、资金使用、资质审核、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方面区别对待,以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签署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应按照《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规范原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21年x月xx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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