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该给员工补助,也规定了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一个小时,一个月不超过36个小时,但是,很多单位以各种手段让员工加班,而且不给加班费用。
让员工加班,又不给加班费,就是对员工的剥削,而且违法。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强监管,遏制对员工的剥削行为。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对于很多单位来说已经成了一种无形规定,虽然劳动法对这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是严格遵守的少之又少,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的加班,归根到底还是工作强度大,想获得更高的工资等,这才是加班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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