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窃取同行女子手机后,登陆其支付宝进行多次消费,最终落入法网。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5月,张某与王某同乘他人车辆从南通返回泰州,下车时张某乘隙窃得王某放在该车后备箱的档案袋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及VIVO牌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元。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9日间,张某使用案涉手机登录王某的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花呗以及其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多次消费,数额合计人民币2710.87元。
2019年12月,王某陆续收到支付宝、网银在线消费及转账信息,查证后发现系盗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海安市公安局经侦查发现张某有作案嫌疑,于次日将其抓获。经讯问,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张某处扣押VIVO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王某。张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人民币3110.87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手机支付在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我们务必妥善保管手机,同时也应设置好各项密码,以便在手机丢失时对不法之徒设置重重防线。手机丢失后,应第一时间对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进行挂失或冻结,避免损失扩大。(沈星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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