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初,到底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这个问题讨论了两千多年,至今还未有公论。但可以确定的是:人性的丑恶,与年龄无关!
杀人偿命?有些人杀人,不用偿命,坐牢都不用
小孩子恶毒起来,究竟有多可怕?在“大连13岁男孩杀人抛尸”案上,答案醒目!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大连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10岁女童性侵被害身亡。经专案组侦查确定,蔡某某(男,13岁)为犯罪行为人,但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性侵被害身亡”,只因加害者13岁,就只受到“收容教养”的惩罚!连“罪犯”这顶帽子都扣不上,真让人恨得牙痒痒!
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年龄小犯罪?“罪犯”这顶帽子先戴上!
设置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法律认为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无法有效辨识、控制自身行为,大多数未成年人性格习惯尚未定型,仍有引导其改正的可塑空间。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以教育、感化为主,希望他们能够改过自新。
但是,我们也明显的感知到:现在的未成年人,接触社会越来越早,今夕已不比往日。他们营养丰盛、身强力壮。不光身材上人高马大,脑袋瓜也好使,心智成熟到“什么都懂”!犯罪年龄有提前的趋势。
根据《中国教育发展报告》白皮书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开始呈现低龄化趋势。在2016年,据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罪犯案列公布,初中生犯罪竟占到了68.08%。
一直以来,我国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都是14周岁,也就是14周岁以下,不管犯下何种大罪,都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罪都不会定!现在,改了——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此次修改只针对特别恶劣的情况,并且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虽然条件苛刻,但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最起码,对于12周岁以上性质恶劣的犯罪,终于有可能把“罪犯”这顶帽子戴上了!之前都不认定为犯罪的案件,现在有可能有案底、是“罪犯”!想想是不是解气了一些!
18岁以下,依然不会被判处死刑
也许有人会问,未成年人重大刑事案件,会被判处死刑吗?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我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18岁以下不适用死刑,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修改,也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权利。因为未成年人的思想、心智还尚未成熟,有管教改过的可能。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如果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将有导致滥用的可能。
也许,判处死刑才是众望所归,我们恨不得对这些小恶魔千刀万剐!从情理上我们多希望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但法律冰冷而又斩钉截铁……确实,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实实在在上演着。但是,依然要以法理为前提,情理为补充。
我们也要看到法律的进步和综合的考量。在打击恶劣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大连13岁男孩杀人抛尸”案,还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吗?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很遗憾,不能适用。
也就是说,13岁男孩根本不会被判刑,更不会被判死刑。对于这个结果,我们一定很难接受,受害者家属更是心痛欲裂。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个极端个案,推动了刑法的修改。
刑法的修改,让无罪与重罪之间,有了司法空间,有了公平正义。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你怎么看?
作者:林小建律师,北京国舜律所律师、丁丁律师平台创始人、刑事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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