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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城管
陕西省西安市城管执法队伍根据西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对城市道路违法围挡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未经审批、围而不建、围大建小、不按规定围挡等违法行为。近两个多月时间,全市城管执法人员共检查围挡工地14241处(个),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1871处(个)围档施工工地要求整改,对426处(个)围档施工工地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拆除、缩小围挡762处(个),退让道路面积共计398442.2平方米,立案调查103件,立案查处围挡违法44件(起),行政处罚826643元。
案例一
华清路某融项目施工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2020年9月1日,新城区城管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华清路某融建设项目东南角施工中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执法程序,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立案查处。
依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案件审议,作出5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立即进行了整改并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二
幸福林带某工区未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
2020年11月12日,新城区城管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时,发现幸福中路幸福林带某工区未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立案查处。
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责令施工方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施工方对未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所引起的污染后果给予重视并积极整改。严格按照“5+1”围挡格式进行了恢复,在工地现场设置的500多米长的围挡上,喷绘了包含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喜迎十四运”等内容的宣传图画。张贴公益广告后,围挡既美化了施工环境,又能让市民潜移默化地学习迎十四运知识。该施工单位现场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标准清洗运输车辆,对路面洒水降尘,确保了道路整洁。
案例三
西安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施工铭牌
2020年11月29日上午,莲湖区城管局市政科道路巡查人员在辖区桃园南路与西市北路路口巡查时发现,西安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新大陆110kv输电线路项目,围挡未按照规定悬挂工程铭牌、道路占用许可证。
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问询调查。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2万元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四
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2020年11月29日上午12时,莲湖区城管局市政科道路巡查人员,在辖区桃园南路(丰庆路至南二环)巡查时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桃园南路(丰庆路至南二环)架空线落地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挖掘东侧人行道、自行车道,损坏道路面积105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项目围挡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对该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向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未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法制审核,决定依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以304762.5元罚款。12月3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2月9日向其送达《失信信息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于12月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大街支行自觉履行了304762.5元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五
某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标志和公示牌
2020年10月28日,高新城管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西安某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湖天钜)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标志和施工公示牌。
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违反《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并完成《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之后,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20日,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西安某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湖天钜)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11月23日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2000元,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六
某通信有限公司围挡期间违规停工
2020年10月28日,高新城管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西安某通信有限公司在高新二路围挡施工期间违规停工。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在完成《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10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1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壹万元,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七
公田一路地铁四号线维保施工中未按规定围挡
2020年12月1日,曲江新区城管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公田一路地铁四号线维保施工中未按规定围挡,属于围大建小。
经依法调查,执法人员认定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沿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围挡,污水流溢,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八
新开门某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未按规定围挡,污染城市道路
2020年12月3日,曲江城管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新开门南路某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围挡,出入口污水流溢至城市道路,造成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该项目负责人组织清理现场污水,并联系洒水车冲洗路面。
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现场责令其整改,并处于1000元罚款。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九
凤城二路汽改水热网工程不按规定围挡,污水流溢
2020年11月24日,经开区城管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凤城二路与凤祥路时发现,该路段汽改水热网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污水横流,污染路面。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完成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违法情节严重,决定对该公司处以3000元罚款,并责成当事人立即整改。
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行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十
某市政工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施工
12月初,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一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督办,当日对西安市某市政工程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施工进行立案调查。
经现场勘察、走访群众、调查取证,西安市某市政工程公司在东二环中石化加油站南侧施工中,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挖并未进行围挡施工;且距施工点不远的另一处该公司的施工也未按规定张贴施工铭牌和挖占手续。根据《西安市市政工程建设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施工,12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施工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指正,要求立即整改。
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对施工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拿出具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项目经理对施工给群众的生活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并表示一定积极整改。依据《西安市市政工程建设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西安市某市政工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记录仪全程记录,确保执法过程公开透明,执法行为公正严明。
案例十一
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围挡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在占道施工围挡专项检查中发现,西二环与昆明路十字西北角地铁五号线施工围挡内存在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向工地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取证。经查,该处工地是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因为工程需要占用了城市绿地,但未办理占用城市绿地许可手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依照执法程序,当场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
12月1日,经案审会研究: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地90平方米、占用时间70天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人民币126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城市绿地。当天,执法人员依照执法程序,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12月9日,执法人员对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处理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十二
昆明路立交工程施工围挡未按规定悬挂占用许可证
2020年11月12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占道施工围挡专项检查中发现,昆明路1-4号桥立交工程施工围挡,未按规定悬挂占用许可证。
执法人员向工地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取证。经查,该处工地是西安某市政公司负责,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照执法程序,当场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
11月20日,经案审会议研究:依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以人民币2万元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当天,执法人员依照执法程序,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1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处理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来 源: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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