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如影随心
这些年,“二次入伍”越来越成为一个热点。对于“二次入伍”的原因,不管是对军营的热爱,还是曾经军旅的遗憾,都是值得尊重的。
不过在选择“二次入伍”的过程中,有的战士心里是犯起嘀咕和担忧,多是关于“二次入伍”军龄待遇的问题。
好比经常有人问:“二次入伍”后,还要从新兵干起吗?
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无论你是否是“二次入伍”都是要从列兵开始的,除非是定向士官和直招士官,再或者你考取了军校等。
“二次入伍”的士兵和初次入伍的士兵相比,优势在于经验和能力,能够更快地熟悉环境适应岗位需要。
一位士兵曾经说,从义务兵干起自己还能想得通,但是却有一种之前服役的时间突然间“清零作废”的感觉,自己能力和经历的优势容易得到承认,但是军龄的优势却往往被忽略,并没有针对“二次入伍”军龄的规定和优待。
对此,有人建议“二次入伍”军龄累加。至于,如何累加呢?有一种建言:
首先,第一次入伍的军龄累加计算。大概的意思是,如果你第一次参军已有军龄2年,第二次成功参加入伍后,将军龄从2年起步依次增加,实行“一次、二次入伍军龄差别化对待”。
其次,在新训结束定岗定衔的时候,军龄优势成为重要参考。如新兵训练考核及专业能力考试均在良好以上的,直接定为下士。其余的,则按照普通士兵标准服义务兵役。这样可以实现专业、岗位的无缝连接,发挥“二次入伍”战士在能力、经历等方面的优势价值,激发适龄退役士兵选择二次入伍。
再者,退役安置时,军龄合并计算。比如安排工作的士兵,要求服现役满12年,建议包括之前首次入伍的军龄,也就是第二次入伍再服役满10年就可以安置工作。同理,在发放一次性退役金或者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时候,两次甚至多次入伍的军龄累加计算,但不重复领取。
不过,这只是不成熟的建议,对于完善“二次入伍”的优待政策,不少符合条件的适龄退役士兵是期待的、向往的。
不过凡事都有一个过程,都需要深度调研和考证的,毕竟“二次入伍”,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比如,对“二次入伍”的军龄,军队相关法规中并没有单独涉及和明确,让实际工作中二次入伍和初次入伍的待遇一个样。
比如“二次入伍”的战士,在定兵确定部队单位时,其专业知识、岗位经验等并没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专业不对口、岗位差异大也是常有想象。
比如,在法规“二次入伍”士兵兵龄、经历、能力优势上,缺乏相应的措施支持,实际操作起来无据可查、无法可依。
如果“二次入伍”的士兵能到相应岗位参军,必将能节省适应时间,对于提升部队战斗力,实现人才的“既来既用”是有积极意义的。
近些年,有的地方已经重视适龄退役士兵“二次入伍”的问题。如云南省在2017年《征兵工作措施》中就特别提到,“鼓励符合条件退役人员二次入伍,为二次入伍人员开通绿色通道,并按不低于本科学历入伍青年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但是对于“二次入伍”士兵次入伍军龄的计算,特别与首次参军的优待区别及安置时的待遇保障问题,没有任何涉及。
虽然军龄等同于工龄,但是在实际计算中“二次入伍”士兵的军龄是累加军龄还是最后一次军龄,各类制度规定都没有明确,退役后转入地方工作的,军龄视工龄待遇上,也常遇到一些现实问题。
随着部队各项待遇的逐步完善提升,再加上地方就业形势的严峻,相信未来二次入伍越来越受欢迎,“二次入伍”的士兵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我们的思想观念、制度措施等要跟上,对于这些新情况、新形势及时出台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一是制度规定的完善。现行《兵役法》等法规制度中,并没有涉及“二次入伍”的规定,军地执行起来无法可依。这就需要立足实际,从政策法规层面上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二次入伍”士兵在应征、定兵、训练、定岗定衔、退役等方面的内容,以法规名义进行明确,确保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
二是做好定兵定岗工作。二次入伍的优势,需要从源头上利用保护好。由于“二次入伍”士兵人数并不是很多,在确定入伍兵种、单位的时,一方面考虑个人意愿的同时,也应当参考其首次入伍的履历,尽量做到人岗匹配,达到人尽其才。
三是给予特殊的政策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待遇上,如对于素质较为优秀、考核成绩良好以上、首次入伍荣誉较多表现较好的“二次入伍”士兵,可以采取“直套士官”“高定军衔”“优先当选骨干班长”“优先送学深造”等特殊政策,高效发挥其价值,提升优势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是做好退役后的保障。从国家层面上说,在现行退役安置方面,“二次入伍”与第一次入伍的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建议对其军龄计算方式给予明确,确保不出现不累加、只算最后一次的问题。
对于拥有“二次入伍”经历的退役士兵,在档案计分、退役安置、一次性退役金领取系数等方面,应该区别首次入伍退役士兵,给予额外的照顾优待,体现尊重和支持。(本文为作者来稿,供学习交流,不代表军路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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