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8月30日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梁焕环)铁证如山面前,即使“零口供”,也能定罪!今日,记者从广水市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对一起“零口供”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被告人邹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办案检察官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2019年6月11日晚,广水籍男子熊某某给武汉籍男子邹某某打电话,想买“果子”(俗称“麻果”)与“肉”(俗称“冰毒”),并约好毒品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次日上午9时许,邹某某与从广水赶来武汉的熊某某见面,后将熊某某带至家中,在收到熊某某支付的现金13500元、微信转账700元和支付宝转账19500元后,将4包冰毒和3包麻果交给熊某某。12时许,熊某某乘车返回广水市,在途经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老汽车站时,被广水市公安局查获。
经称量,现场查获的4包冰毒、3包麻果分别净重198.133克、46.572克,共计244.705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冰毒、麻果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51.1%、10.6%。
邹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在法庭上仍心存侥幸,以为三缄其口就能逃避法律惩罚。
检察官介绍,公诉人依法出示通过合法取得的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毒品数量和成分鉴定以及购毒者当天租乘车辆司机的证言等证据,用一系列已形成锁链的证据回应被告人的狡辩。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在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和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邹某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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