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张先生与妻子周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原来去年,他们就曾闹过一次离婚,也是在当地法院,当时被法官调解劝和,让他们回家好好过日子,他们也答应了,说会心平气和的过日子的。没想到他们关系并没有好转,又第二次来到法院闹离婚。
这位张先生是位残障人士,眼睛看不见东西。而妻子周女士的腿脚有些不便,两人若是能相互扶持生活,也是一件好事情,二人便登记了结婚。可是这结婚才没多久,为何二次闹离婚?
“结婚后,我们就没有过过夫妻生活!。”丈夫又生气又委屈,他说,妻子周女士住过来了一小段时间,也仅仅是同桌吃饭,根本就没在一起同床过,自己更是碰都没碰过。而妻子周女士说,是因为自己身体不太舒服,医生不建议同房。
二人眼看无法正常生活,丈夫便提出归还彩礼离婚。自己家境并不好。当时为了结婚可以说倾尽所有,就为了与妻子一起共同生活。然后结婚后妻子不愿意好好过日子,以各种借口不住在家里。现在没有妻子的扶持,也没有稳定的收入,如今家徒四壁,他的生活陷入困窘之中。
而妻子周女士说,当时丈夫是给了彩礼,但是已经用这笔钱购买了家电家具、床上用品和黄金首饰,已经使用完了还怎么退?
恼怒之下,张先生来到岳父家要求给个公道,甚至跟岳父大打出手。这下好了,双方的关系更恶劣了,妻子还回去把一部分嫁妆搬回了家。
听了张先生和周女士的陈述,法官也觉得他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复合。法官与二人耐心劝说,仔细告知二人“《婚姻法》的解释指出,离婚时法院应该支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的几类情况”。终于经过耐心疏导之后,二人也表示听从判决。
法官做出判决——两人离婚,周女士购买的陪嫁物品目前还在张先生家的那些不能带走,归张先生所有。周女士已经带回去的那小部分也不用还给男方了,归周女士所有。另外,周女士再退一定数额现金给男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如果不到一年,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酌情退还部分彩礼。
所以,对于离婚后是否需要归还彩礼钱,相信大家已有了深刻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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