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禁渔期内携带设备在湘江捕鱼,宋某、易某被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益诉讼。
今天上午,在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下,宋某、易某向捕捞水域投放鲢、鳙等鱼苗4000尾,恢复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对生态造成的损害。
今年6月25号到29号期间,禁渔期内,宋某、易某使用网上购买的四张拦河渔网,先后四次在石峰区霞湾街闻口附近的湘江水域进行非法捕捞。
6月29号,渔政部门及公安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当场查获宋某、易某非法捕捞行为,并查获四张两斤鱼和四张拦河渔网。
由于宋某、易某使用的渔网标准名称为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属于陷阱类渔具,是禁止使用的渔具。两人被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宋某、易某在禁渔期内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渔具,造成了1公斤鱼类损失,破坏了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污染了渔业水域环境。其行为不仅违法,还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修复渔业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责任。
今天上午,宋某、易某两人购买了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共4000尾鱼苗。在案件承办人的监督下,两人将鱼苗投放到了他们曾用拦河渔网捕捞的水域。由于宋某、易某两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采取修复措施,减少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失,可以免于追求其刑事责任。
7月15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株洲市湘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通告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对部分湘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以保护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自2020年9月1号起,我市对部分湘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此次禁渔水域包括渌口区鲴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茶陵县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湘江干流株洲段及其一级支流洣水、渌江、昭陵河及枫溪港、建宁港、白石港等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
市渔政站站长刘敏中介绍,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包括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利用多线多钩等设备、利用船舶等工具、在跨江大桥上垂钓;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等禁用渔具;禁止销售、收购、经营、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水生生物。
据了解,在禁渔期内,市公安局、市渔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联合,联合开展对水产品市场、农村集市、餐饮企业等开展“地毯式”走访摸排;围绕实体店、网店销售禁用捕捞设备,进行监测和严查;对餐饮店以“河鱼”等字眼来命名等行为进行打击。
另外,市市场监管局则向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广大消费者发出倡议书,倡议不得从事与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相关的违法活动。
若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可以拨打热线“12315”、报警电话110或市农业农村局有关电话0731-28682363进行举报。
融媒体记者:余俊 周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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