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包括主债权的数额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即应当按照约定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债权数额的限制。
简要案情
华美奥公司分三笔向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借款,截至一审诉讼期间,华美奥公司尚欠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借款本金492,443,528.38元。
中信银行太原分行与秦发公司等8名保证人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华美奥公司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5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因华美奥公司逾期还款,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起诉请求:1.华美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2443528.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秦发公司等8名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山西分公司,二审审理过程中,长城公司山西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将“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变更为“长城公司山西分公司”,法院准许。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案涉保证人在5亿元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已查明,中信银行太原分行与秦发公司、秦发实业公司、崇升煤业公司、冯西煤业公司、徐吉华、王桂敏、徐达、邓冰晶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各担保人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5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即各保证人所担保债权最高额限度为本金5亿元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实现债权费用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范围。
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亦应依约履行。
因各保证人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本案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本金人民币5亿元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已查明,至本案一审庭审时本案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92443528.38元,该数额并未超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本金5亿元,故各保证人应以合同约定对华美奥公司的涉案债务本金人民币5亿元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各保证人仅在5亿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23号;合议庭成员:李相波、宁晟、关晓海;裁判日期:2019年9月29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总第2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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