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 )(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按照《通知》,深圳市不仅提高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代缴标准,还加发了高龄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最高加发100元。
根据《通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值得留意的是,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调整后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明确,深圳市将年缴费档次由十档调整为九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但是,参保人未按《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根据《通知》,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
《通知》规定,参加深圳居保的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按每年24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代缴,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参保人逾期没有申请修改的,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通知》还加发了高龄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通知》自6月1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
【记者】李定
【作者】 李定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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