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县10岁女童杨某燕在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29岁男子杨光毅奸杀,2019年7月,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杨光毅奸杀10岁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但考虑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杨光毅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判决及时、准确、合法、合情、合理,较好的诠释了情理法的统一,实为此类犯罪行为判决的范本。
但该案却在不久后发生转折,2020年3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该案时,以“杨光毅在犯案后主动投案并供诉犯罪事实等属自首情节”为由,撤销一审法院对杨光毅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判决引起舆论热议,质疑声不断。
刑法设置自首制度,首要考虑节省司法机关办案成本,并非让法官对被告“法外开恩”。自首相关要求属于刑法总则,并非分则相关罪名的具体要求,是法官在个案判决中的一个评判标准。但该起案件,自首成了被告死里逃生的“救命稻草”,成为判罚重要标准或者说是死缓的唯一标准。
为何一审判死,二审判生?因为中院法官水平比高院法官低,非也。中院和高院不少法官可能是校友、同学甚至同门。平台高低不代表能力高低。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实乃广西高院法官少了“感同身受”,用百姓话说“不接地气”。高院审判的案子数量比中院少,不少高院法官在“闲暇之时”更偏向学术,躲在“象牙塔”里研究所谓先进理论。现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多参考了西方法律世界的游戏规则,比如尽量让法官和社会民众少接触,过离群索居的生活。以保证法官在审判上不偏向任何一方。比如司法界提出“少杀、慎杀”等政策,这些政策理论不可谓不好,但“离群索居”“少杀、慎杀”的标准在哪里,谁能说得清?
一段时间来侵害未成年人和其它恶性焦点案件层出不穷。如果将杨光毅判处死缓,无疑放虎归山。既无法达到严惩犯罪以儆效尤之目的,也无法平息舆论的批评,甚至动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下面几起案件可给广西高院法官们做参考。
2020年5月7日,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发生九岁女童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单某某有两次犯罪前科,第一次故意奸杀6岁女童,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第二次因强奸罪被判2年7个月。正因为少数法院未能除恶务尽,导致犯罪嫌疑人单某某2020年5月,再次杀害九岁女童,制造人间悲剧。
2020年5月9日,媒体报道北京全面调查郭某思减刑情况,2004年,郭某思在北京东城区一家宾馆,将大四女友杀害,法院仅判处郭某思无期徒刑。
2020年3月14日,刚出狱7个月的郭某思,在东城区某超市内殴打一名72岁老人,导致老人颅脑损伤,医治无效去世。
2017年11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交警史伟年在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执行检查任务时,被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高愿驾车拖行碾压致死。高愿长期混迹社会劣迹斑斑,2017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法院能够对其判处实刑,就没有后面史伟年的牺牲。法院却判处其缓刑,一放了之。法院的“仁慈”引发更多杀戮。在其被判处缓刑不足半月时间内,直接导致执行公务的史伟年牺牲。2018年10月,南京中院人性爆棚,将高愿判处死缓,再放其一条生路。难道真应了那句“好人不长命,坏人活千年”的老话?
这些判决何其相似,“公门之中好修行”,法院是整个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让这些禽兽上天堂还是下地狱,全在法官一念之间。
人民法官需要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为学术或某种所谓先进理论司法。
杀人、强奸、抢劫等传统型暴力犯罪的判决,本质在于给受害人和社会一个交代和慰藉,不是在受害人的生命及其亲属泪水上,阐述所谓“人权”和“法制进步”,更不是借机撕裂社会共识,伤害基层人民感情。这些暴力性犯罪判决的后果,将直接决定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以及对党委政府的人心向背。
这些暴徒的存在只会继续制造人间悲剧。地狱才是他们最好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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