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式重整的一点理解
1、清算式重整的一点理解
清算式重整,即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制定对债务人财产优于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变现、分配的清算计划,无害化调整债务,保留企业优质资源,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整人负担(尤其是在有新投资人情况下),最便捷地清偿债权人债权。
参照破产清算程序得出普通债权清偿率,并以此为基础,引进战略投资人,免除超额部分,实现企业的断尾重生。
重整成功与否取决于重整人的投资意愿(有时候是债务人重组实力)和债权人接受程度,常见的重整模式需要重整人、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多次角力,多轮谈判,其过程较为费时。
清算式重整的效率价值以及重整程序的挽救功能的优势,重整计划制作更具有针对性,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处置变现(变现方式并非出售一种),以变价所得一体清偿债权人债权,同时以重整程序保留了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使得投资人可以无负担地进行生产经营,达到破产企业“破茧重生”、“脱胎换骨”的效果。
此种清算式重整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在法律性质上是重整程序,仍然适用重整的法律规定,产生重整的法律效力与效果,仅仅是债权调整幅度较大,如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执行。
在实务中,清算式重整是具有适用价值的。
2、清算式重整的观察
重整模式多样,应当根据企业具体情形进行适用,清算式重整模式一般适合于具备以下特征的破产企业:
1、具备某种行业资质。获得该资质需要一定成本,如特许性,具有市场价值,且政策上不允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如果简单进行破产清算可能造成资源资产浪费。
2、企业固定资产如房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与经营资质高度匹配,转作他用价值不高。笔者处理的破产重整为药业生产企业,其房产为生产车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如单纯出让房产、土地则受让人范围较狭窄,变现困难。
3、债权人对清算式重整模式认同程度较高,即对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有正确认识,充分理解不同程序作用,对债务人企业资产情况和债权清偿有较为客观的判断。
3、投资人的选择
债务人。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自身可以通过吸引资金等方式走出困境,在企业存续型重整模式中,债务人自身往往即是重整人。
债权人。在重整实务中,债转股是比较常见的债权清偿方式。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
因此,一些较大的债权人会成为破产企业重整人。
其他投资者。在债务人自身无力主导重整程序,亦未有债权人对企业存在重整兴趣的情况下,市场其他投资者就成为了重整人首选。
在清算式重整模式中,其他投资者作为重整人的情况更为常见,此种模式对重整人来说投资获益最大。
4、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清算式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中,要算好两笔账。
第一笔是破产清算中各大债权人尤其是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
第二笔是清算式重整中各组债权人清偿比例。
在笔者参与的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清算模式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5.89%,重整模式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30%。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分配的数额多少、比例高低,完全由破产财产的实际变现情况即经市场化清算的价值所决定。
债权人会议包括法院通常是无法决定可分配财产有多少的,只能在可分配财产总量确定的情况下,依法决定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尽管债权人可能对分配的数额多少不满意,但是对可分配财产的总量多少往往少有争议,由于对债权人的分配顺位与分配方法等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使发生争议也易于解决。
在重整程序中,由于不对企业财产进行实际清算变现,债权人清偿比例等依赖于模拟计算,因此要避免可能由于利益冲突、技术失误等因素影响而存在不够准确合理乃至恶意欺诈的问题,避免由此引发债权人的争议。
两笔账需要论证充分,对比清晰,只有在第二笔账中债权人清偿优于第一笔账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可能投赞成票,重整计划草案才有可能通过。
5、重整计划的表决
重整意味着债权或多或少的调整,重整计划关系债权人切身利益,通过与否尽量交由债权人决定,法院要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重整计划获批准通过,一方面依赖科学合理地重整计划制定,一方面还要让债权人明白利弊,作出理性决策。
提高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率要做好公开和沟通工作。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换理解。
破产程序中,不仅仅要求重整计划公开,其他重要事项,均要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使利益相关方知悉自已的意见是否合法合理,能否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采纳,化解了债权人对管理人和法院解决措施和方案的误解,达到平衡各方利益。
公开途径多样,口头告知、听证会、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等等均是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力渠道。
重整计划草案在投诸债权人会议表决前,需要与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利益主体进行反复沟通和多轮修改,以预估通过率、落实可行度等,特别是提前将草案内容告知银行债权人和税务债权人,便于其报送决策机构。
债权人会议前,与每位债权人落实到会情况,不便到会的,通过电话方式征求表决意见,或提前填写表决票封存,现场拆封统计结果。
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企业资产权利负担清除。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一般存在诉讼、执行案件,虽然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实务中即便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或管理人向查封单位发出了解除通知而仍然存在有单位怠于解除查封措施的情况,或者担保债权在受偿后未及时解除抵押手续等,这些资产上的负担清除需要审理法院的努力。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由于之前拖欠贷款、税款等,债务人在银行、税务等存在信用不良记录。清算式重整后,债务人“重获新生”,亦存在融资需要,不良记录需要进行消除。
法院可以向原企业诉讼、执行案件受理法院、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发送函件,以大事记等方式消除不良记录,以便重整企业正常经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