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扬言要杀了你,并且已经手持凶器准备袭击你,此时,你可以拿起身边的任何器具予以反击,直至生命危险消除。
如果对方已经持刀袭击了你,但在你的反击下实施逃跑,你同样可以追上去将其杀死。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正当防卫”重新界定的通俗说法。
近几年,发生了很多“正当防卫”与 “防卫过当”方面的案件,由于没有具体案例作示范,形成了界线模糊、判定困难,执法人员在判定时往往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断,从而影响执法的准确度,造成有些案件在判决后引发社会广泛质疑与不理解,甚至出现抵触情绪。
人民群众对个别“正当防卫”与 “防卫过当”案件的判决给予了热议,反映现时期公民对公正执法的重视,对公平正义与民主法治的普遍诉求。因此,对“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进一步明晰,便于执法人员的在案件审理当中的操作,也是对正当防卫权实施更有效的保护,同时也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愿望。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举了几例相关案件,意在充分说明这一问题,并让大家正确理解。
河北涞源“一家三口反杀案”,属正当防卫!
2018年2月份,小菲(化名)到北京一家饭馆打工,期间,认识传菜员王某。之后,王某要求小菲做女朋友,遭到拒绝。后又多次纠缠、骚扰小菲,在遭到小菲连续拒绝后,恼羞成怒。于5月到7月期间,携带刀具和甩棍先后多次到小菲家中、学校进行威胁、骚扰、纠缠。
2018年7月11日晚上11点多,王某再次携带凶器翻墙跳入小菲家中。小菲父亲听到响声,猜到又是王磊来了,于是,手拿铁锹走出房间,同时嘱咐小菲报警。
小菲的母亲也随后跑出,三人厮打起来。小菲见父母在厮打中受伤,就拿着一把菜刀加入打斗。期间,王某使用甩棍、水果刀致小菲及父母身体多处受伤。晓菲使用菜刀背部击打王某背部,其父使用木棍、铁锹击打王某身体,并使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部与颈部。王某倒地后,其母用菜刀继续劈砍王某头部与颈部,致使王某死亡。
在案件中,小菲母亲在王磊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是案件是否防卫过当的关键点。公安机关认为小雨母亲在长期受到王磊骚扰、威胁后,心中充满怨恨,不排除案发时有报复心理。
在我国,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本案中,王磊倒地后已经没有再进行不法侵害的能力,其母之后的多次打击能不能算作正当防卫?最后把王某打死算不算防卫过当?其母当时的精神状态,所承受的压力能不能考虑在内作为责任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菲全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昆山砍人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轿车至昆山市某路口,与同向自行车骑行人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砍刀连续劈砍于海明,被于海明躲过。后被于海明抢起砍刀,并对其捅刺、砍击,刘海龙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定性及理由
一、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受害人人身安全。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本案中,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从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劈砍,是为不法侵害持续升级。砍刀掉落后,刘海龙又上前抢刀。刘海龙受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意思,因此可以认为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当中。
二、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数刀,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后见刘海龙跑向车前,认为其很有可能再从车里取出刀枪,因此,对其继续追砍,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定,并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朱凤山故意伤害案,属防卫过当!
朱凤山,男,1961年5月6日出生,农民。朱凤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回娘家居住。
齐某不同意与其离婚,为此经常到朱凤山吵闹。4月4日,齐某在吵闹过程中,将朱凤山家门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车玻璃砸坏。
5月8日22时左右,齐某酒后再次驾车来到朱凤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
朱某不在家中,仅朱凤山夫妇带外孙女在家。朱凤山将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不肯罢休。
朱凤山又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在邻居的劝说下,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欲爬墙进入。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后报警。
齐某爬上院墙,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躲过,随后从屋内拿出宰羊刀作防备。稍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打。在打斗中,朱凤山用刀刺中齐某胸部。
朱凤山见齐某受伤便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大量失血死亡。
一审判决认定,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凤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凤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朱凤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朱凤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朱凤山以防卫过当为由提出上诉。省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朱凤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朱凤山的上诉理由成立。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朱凤山持刀致死被害人,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对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朱凤山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中,朱凤山为保护住宅安宁和免受可能的一定人身侵害,而致侵害人丧失生命,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对比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陈某致人重任案,属正当防卫!
陈某,未成年人,某中学学生。2016年1月初,陈某在李某(代称)的女朋友的网络空间留言表达好感。李某得知后,纠集数人对陈某实施殴打。
1月10日中午前后,李某纠集共6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学校附近围殴陈某。对陈某围殴期间,又有3人加入。陈某在遭受毒打期间,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不属于管制刀具),胡乱挥刺,得以逃脱。
部分围殴人员对其继续追打,并投掷石块击中其身体。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3人。经鉴定,3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将陈某释放,同时要求复议。检察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决定。
重点提示
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的要点内容
一、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二、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地拿刀砍回去。
三、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四、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最后,最高检副检察长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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