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渠路东延(怡乐西路-东六环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正式公布。
本方案涉及征收范围为葛布店北里10、11号楼。
本项目目前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暂定为47821元/平方米,最终价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格为准。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全额奖励期内签约的,给予每套被征收房屋20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自全额奖励期限结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签约扣减4万元。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期房置换或现房置换。
《广渠路东延(怡乐西路-东六环路)道路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渠路东延(怡乐西路-东六环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征收依法有序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广渠路东延(怡乐西路-东六环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后的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中心”)为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玉桥街道办事处、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对征收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 征收申请单位为公联公司,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其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筹措征收补偿资金并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专用账户。
第四条 征收范围为葛布店北里10、11号楼。
第五条 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六条 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玉桥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具体成员为玉桥街道办事处、房屋产权单位、征收劳务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产测绘机构。
工作小组依照本方案及《认定工作小组议事规则》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经营面积等问题研究确定,并出具工作小组共同签署的认定单,认定单中应详细记录认定事实、依据及结果。此认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区征收办牵头成立综合问题处理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法制办、区征收事务中心、区规土分局、玉桥街道办事处、公联公司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问题处理组依照《综合问题处理组议事规则》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工作小组上报问题予以研究,并形成区征收办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第八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房改购房人。
被征收人已故的,所有继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且明确被征收房屋权属情况的公证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件,经工作小组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被征收人。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经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的实测面积确定。证载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的实测面积确定;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由工作小组依据承租证明文件并结合实测进行认定;房改售房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工作小组依据房改售房协议并结合实测进行认定。
第十条 区征收事务中心对征收范围内应予补偿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为3日。如对公布结果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3日内可持房屋权属证明、公房承租证明、房改协议、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以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为准。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以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征收劳务、房产测绘、房屋拆除及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如下:
(一)征收劳务机构:北京荣盛达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房产测绘机构:北京粤富华测绘测量有限责任公司;
(三)房屋拆除机构: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
(四)法律服务机构: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最终确定为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房屋征收评估服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评估规范对被征收房屋出具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腾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指定银行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
第十六条 凡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当工作人员有违反《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时,被征收人可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现场设立群众信访接待室及政策咨询室。
第二章 房屋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目前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暂定为47821元/平方米,最终价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格为准。
1.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被征收住宅房屋总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1.5+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移机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燃气安装补助费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
被征收住宅房屋总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移机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燃气安装补助费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室外太阳能热水器作价在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中。
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报综合问题处理组确定后补偿。
第十九条 移机费标准:电话移机235元/部、宽带迁移400元/套(报装登记)、空调移机400元/部、有线电视移机300元/部(报装登记)、热水器400元/套(燃气或电)。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并能提交注册地与被征收房屋一致且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营业执照办理时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营业执照办理时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工作小组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搬迁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费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月补偿,低于4500元/月的补足到4500元/月。选择现房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期限为4个月;选择期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入住通知书上标明的办理入住日期止的后4个月,首次临时安置费支付两年,之后按季度发放。
由于被征收人不按时办理收房手续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临时安置费不再顺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全额奖励期内签约的,给予每套被征收房屋20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自全额奖励期限结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签约扣减4万元。
第二十四条 燃气安装补助费,提供安装票据的按票据中标明的金额给予补助,无法提供安装票据的按每套被征收房屋3100元给予补助。
第三章 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 用于期房产权调换房屋主要位于绿心棚改项目安置房西区,房屋产权性质为商品房属性的定向安置房。户型为一居室50平方米、二居室75平方米和90平方米、三居室108平方米、120平方米和135平方米。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套数最终以现场公布为准。
用于现房产权调换房屋位于通瑞嘉苑小区,房屋产权性质为商品房,户型为二居室80.38-80.83平方米20套、二居室95.67-96.47平方米30套。现房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详见附表二。
第二十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详见附表一)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1.2倍以内部分价格为175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1.2倍至1.8倍部分房屋价格为280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8倍部分房屋价格为40000元/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八条 选择期房的被征收人在收到入住通知书后,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按实测面积结算购房款并结清差价,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选择现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与区征收事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按实测面积结算购房款并结清差价,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四章 公房的征收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征收公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第三十条 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产权单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征收办对房屋产权单位进行补偿。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征收办对房屋产权单位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区征收办与房屋产权单位和公房承租人分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五章 协议履行及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腾房,并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逾期腾房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腾房后需交出房屋钥匙,由区征收事务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腾空证明。
第三十二条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条例》、《北京市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及本方案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在办理产权登记前,被征收人子女入学以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房产证明在原户口所在地入学,办理入学手续时所需其他材料以教育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中所指时间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最终以区征收办解释为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来源:广渠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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