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QDII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QDII基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
(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 2.投资交易信息。
3.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定义、特征及可能发生的后果。
(三)净值信息的披露要求
QDII基金应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净值信息,如投资衍生品,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净值。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 2.境外证券投资信息。 3.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
(五)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三、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信息披露
1.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对价种类;
2.基金上市后,需按交易所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在交易时间内即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3.对ETF的定期报告,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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