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历史派 2017-12-06
作者:我方特邀作者子繇
2007年12月,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古玩市场购藏了两千多枚秦代竹简,这批简牍记实了秦朝统一前后关于数学、科技、地舆、律法等方面的文字质料。其中一批名为《为狱等状四种》的秦简记实了几则产生在秦统一前后时代的案件,这些案件类型多样、情节盘曲。
今天要说的这一件案子落款为《尸等捕盗疑购案》,也可以把它叫作“赏金案”。案件记实了官府对抓捕响马团伙之人的奖赏发放措置情形,看似简单清楚,其背后却颇有些周折。
密告
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暮春的一天,秦南郡州陵县(在今湖北洪湖东北)主座绾和县丞越两人由于一件疑问案件不知该若何判决,而向郡一级主座上奏了一封文书。文书中写道:在本年二月十七日这天,一位名叫达的人向官府密告——一群响马因抢劫而杀死了一个名叫好的人。官府听完达的话,立即派出担任抓捕响马的官员驩、尸等一共十六人,对响马停止追捕。
追捕
没过多久,尸等人果真不负众望,共抓捕回十四名响马,其中四人是以一名叫治的男报答首的秦国人,别的十人则是以一名叫阆的男报答首的楚国人。捕盗仕宦将他们抓获后立即押送官府,并且以合资行盗抢劫杀人的罪名对他们停止控诉。随后仕宦对这群响马团伙停止了审讯。
供述
治等四人供说:“我们本是秦国人,是此前流亡到楚国的。”
阆等十人供说:“我们原是楚国人,与他们四人一同住在楚国的京州。有一天,我们几人配合商议想结伴流亡到秦国来,于是就一起往秦楚鸿沟走,可还没有到秦国的官府,我们就悔怨了,由于想到治他们几人原先私行从秦国流亡到楚国已冒犯了秦律,秦国官府必定不会让我们安然过关。楚国待不下去了,秦国也不能去,于是没有方法,我们末了抉择进入山中为盗,今后便因抢劫而杀了人。后来的事就像尸他们所说的那样。”后经官府磨练,确认整件工作与控诉方和被告人所述同等。
此案案情清楚了然,证人证据确凿,案犯也已经缉拿归案且供认不讳,按理说案件应该就此结束,那么县主座为何感应犹疑不决,又何须向上级请示判决呢?其实这个案件只是前奏,真正难断之处则在后面,您接着往下看。
秦律
秦简《执法答问》中提到:“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觉得城旦。”这是说,五人构成的团伙偷窃,盗得赃款一钱以上,就要被判斩断左足,在脸上刺字,还要处以劳役的科罚。秦律对偷窃罪判刑很重,特别是团伙偷窃,此案中的偷窃团伙数目已经远远跨越了五人,且不仅谋财终极还致杀人,情节是极其严峻的。正由于秦律对团伙偷窃罪赏罚甚重,是以对付捕得偷窃者的赏金也很是丰厚,如下所示。
律令一:“产捕群盗一人,购金十四两。”
律令二:“它邦人(这里有三字缺文)盗,非吏所兴,无什伍将父老捕之,购金二两。”
第一条律令说的是,生擒偷窃团伙中的一小我,可获得赏金十四两。可第二条律令又说,其他国家的人犯了偷窃罪(这里推理应是其他国家的人在秦国犯了偷窃罪,不然秦国是无法干与干与他国犯罪者的),若是既不是由官府以追捕为目的所构造的,也不是由将长率领的,一旦捕得伏莽,就可以获得二两赏金。
从这里可以看出秦国的国家主权意识是很强的,对付他国人在本国犯罪也零丁入法。那时正值秦统一六国战役时代,列国的河山时常因战役排场境界产生变化,楚国的京州在后来是归属于秦国的,而这十四人抢劫杀人也是在此之后,那么问题来了,要对捕得伏莽的尸等人发放奖金,就首先要对这十四名响马的国籍停止一个界定。请看下面三个选项:
选项一:虽然以治为首的四人原是秦国人但他们早已流亡楚地,可将他们视为楚人,而别的十人本来就是楚国人,所以这十四人都算作楚国人,如许赏金一共是二十八两。
选项二:以治为首的四人虽流亡楚国但本质上仍是秦国人,而以阆为首的十人本住在楚国京州,可京州现已归属秦国,故这十四人都可视为秦国人,如许算来赏金一共是一百九十六两。
选项三:以治为首的四人仍是秦国人,而京州虽已归属秦国,但以阆为首的十人并没有归入秦籍,故仍是视作楚国人,如许的话赏金一共七十六两。
可以看出那时秦国社会确实已有了开端成形的法治不雅观不雅观念,罚有律赏也有律,可以说是做到了执法至上、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正是以,对付赏金的发放问题才成为州陵县主座犹疑不决之处,故而要上报郡级主座予以裁决。在上报的文书中,县吏也随书附上了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完全按照律令一措置,二是完全服从律令二措置,固然终极的成效仍是要等待郡守的裁决。设想若是您是那时的郡守会作何判决呢?
回覆
秦王政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南郡代庖署理太守给州陵县发还了回覆文书,终极的处理方案是上述的选项三,也就是将那四人视作秦人,将那十人看作楚人来计较赏金。
做出此判决的按照是:虽然那四人流亡楚国,而京州也已归属秦国,但这十四人均未在官府停止过户籍变换的手续,故终极以户籍挂号为准。由于以尸为首的追捕团队共有十六人,详细由哪几个仕宦抓捕到哪几个响马,在文书中是没有说起的,所以末了的赏金分配也是按照抓捕的实际情形发放的,未必是均匀的。
从上述这件产生在两千多年前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那时秦国无论是执法条则仍是司法审讯轨范,都是非常体系和完好的。且在那时就已经拥有一套很是完好的奏谳轨范了,所谓奏谳,即下级机关碰着疑狱难决的时辰可以向上级局部写文书奏报请决,但更多的时辰只需服从周到完好的秦律条则便可自行裁决。
除开奏谳的局部,还可以看出那时秦国的一个完好的司法审讯轨范,主若是由揭举、侦查、庭审、吏媾和判决这几个局部构成的。首先,有人到官府报案,官府停止受理。其次,按照报案人所说的情形派出仕宦抓捕犯罪疑心人或到案创造场停止勘验。接下来会对疑心人或相干人员停止审讯,并对其口供停止核实。末了按摄影关的秦律停止谈断定案,将整件案件经由写成文书存档。
秦简中记实了良多相干的执法案例,当我们看到那些产生于两千多年前的案件是若何被侦破和判决时,我们会创造无论是秦朝的律法仍是秦朝的司法轨范,放在今天都仍然具有自创意义,这些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执法精神历经千年的浸礼传至今日,耐久弥新。
参考质料:
《岳麓书院藏秦简·尸等捕盗疑购案》
《睡虎地秦墓竹简·执法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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