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邓龙律师
前言
对于一份法律文书而言,如何从茫茫案卷中脱颖而出,过硬的功底、严谨的论证、精妙的表达,这些都是“第二印象”。
第一印象是什么?是文书的基本排版格式、用词的表达正确和标点符号使用的规范性等。一份整洁、美观、规范的文书,能够让法官、当事人、客户对阅读文件产生兴趣,才能让他们发现第二印象中更多的价值。
一
文书的排版格式(参考)
Q:文书的构成要素?
以一份民事起诉状为例,文书的构成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首部:标题 、诉讼参加人情况信息
正文: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尾部:致送法院名称、附项、落款
(一)用纸与版面要求
1.纸张:文书采用A4型纸,纵向横排,幅面尺寸为 210mm×297mm。
2.页边与版心尺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即一般上页边距37mm,下页边距35mm,左页边距28mm,右页边距26mm。
3.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3号仿宋体字下一般将行间距固定值设为28.5磅可满足要求),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4.版式:中文版式,标题居中,除行文对象行左顶格外,自然段首行缩进2字符。
(二)字体字号
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方正小标宋简体)。
2.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仿宋或仿宋_GB2312),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
3.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正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三)注意事项
1. 文书使用中文版式,标题居中,除行文对象行左顶格外,自然段首行缩进2字符。有的律师同仁喜欢将诉状首部原被告列名左顶格,列名的原被告不是行文对象,顶格不符合中文版式。原被告情况信息中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另起一行外,其余应按行段排列不再单独起一行。
2.原被告为自然人的,列证件号码一项应用“公民身份号码”表述,不用“身份证号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表述,这样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的规范表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
3.国标《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
二
文书的标点符号用法
(一)序次语标点的误用
1.汉字“一、二、三”做序次语时后用顿号,如果数字外面加括号,如(一)(二)(三)……后面不加任何点号。
示例:一、原告认为……
(一)被告认为……
2.序号是 1,2,3 ……数字做序次语时右下方应加“.”下脚点(圆点),而非顿号或逗号。绝大多数律师都写错的地方——在诉状的诉讼请求中写成“ 1、……;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正确用法应是将“、”顿号改为“.”圆点,即1.……;2.……。
3.“首先、其次、再次”或“第一、第二、第三”及“一则、二则、三则”等,词语后一律用“,”逗号,不用顿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五点“数字用法”中的规定,裁判文书的判项序号为“一、……;二、……;三、……。”所以建议我们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再审请求等也采用上述的序列号形式撰写。
4.结构层次的序次语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只要是单独成行的一级标题或者二级标题末尾都不加“。”句号或其它标点符号。
示例:
Q:什么情况下标题后面可以加标点符号?
一般情况下,单独成行的标题末尾不用标点符号。标题末尾如果使用句号,则不需要换行分段,一、二级标题与后面文字直接接排,如“一、参赛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30日。”
(二)括号的误用
括号的主要形式有圆括号“( )”,其他形式还有方括号“[ ]”、六角括号“〔 〕”和方头括号“【 】”。
1.检察机关文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中的年份,一律使用六角括号“〔 〕”;
示例:
杭政办【2019】5号 (错误)
杭政办〔2020〕8号 (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错误)
2.法院裁判文书发文字号中的年份使用圆括号“( )”。
(三)多个引号或书名号并列时误用顿号分隔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示例如下:
1.协议中的“客户”“营销活动”均暗示了本协议贯穿始终的卖方思维。(正确)
2.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正确)
3.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错误)
4.被告根据《合作协议一》(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正确)
(四)多个并列数字间的停顿的符号误用
1.并列汉字数字间的停顿用顿号
示例:第一、三、七章 (正确)
2.并列阿拉伯数字间的停顿,则用逗号
示例:结合合同中第2,3,5,7条的约定(正确)
结合合同中第2、3、5、7条的约定 (错误)
3.相邻或相近两数字连用表示概数的数词通常不需要用顿号
示例:十三四岁 (正确) 十三、四岁 (错误)
二三十分钟 (正确) 二、三十分钟 (错误)
(五)附件名称后误用标点符号
附件名称后应不用任何标点符号。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示例:
依据
1.《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
2.国标《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
3.国标《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
三
文书的数词用法
(一)注意“零”“〇”的写法
阿拉伯数字的“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作计量时“0”对应的汉字是“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
如“305个鸡蛋”的汉字数字为“三百零五个鸡蛋”,不是“三百〇五个鸡蛋”。“2020年”的对应汉字是“二〇二〇年”,不是“二零二零年”。
注意:做编号的〇是全角的圆圈,不能用半角的阿拉伯数字0写成二0二0年,这样就属于错误的写法,所以平时在法律文书落款日期应表示为类似“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的格式。
(二)文书中用于计量的数字用法
为便于阅读,阿拉伯数字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分节书写:
1.第一种方式:千分撇
整数部分每三位一组,以“,”分节。小数部分不分节,四位数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分节。
示例:
624,000 92,300,000 19,351,235.235767 1256
2.第二种方式:千分空
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即二分之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加千分空。
示例:
55 235 367.346 23
98 235 358.238 368
依据
1.《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
2.国标《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
四
文书的法律引用规范
(一)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示例
1.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错误)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正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错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正确)
法律全称太长的,可以简称书写,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可以在正文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二)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有序号的,书写序号应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式文本中的写法一致
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 (正确)
(三)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
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错误)
(四)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顺序如下
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示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
1.《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结束语
文书格式无对错与好坏之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文习惯,但作为律师我们必须严谨,提交法律文书之前,在校对文稿内容的同时,尽量注意文书的排版格式、错别字、标点符号使用上的小瑕疵,做到事无巨细必躬亲,法律工作无小事,把文书“打扮”得看上去就很美,否则律师的专业形象会大打折扣。
/邓龙律师/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解决、企业合规业务
从业经历:
曾任地市和区一级政府单位法律顾问团成员;
曾任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校外导师;
办理过涉毒、开设赌场、诈骗、行贿等重大治安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工作;
代理多起在省高院和各级中院受理的二审、再审民商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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