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出台新政为特殊困难群体减负 殡葬救助金明年起发放)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闫文丽)11月6日,记者从宁夏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宁夏民政厅与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亡故人员发放殡葬救助金,标准按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执行。该政策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救助对象涵盖具有宁夏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中的亡故人员。此外,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也被纳入救助范围,且不受户籍限制。
在救助标准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若其安葬(放)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将按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一次性发放殡葬救助金。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据实核报,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予以救助。同时,《办法》鼓励公益性公墓对救助对象给予墓位使用费10%的优惠,并倡导经营性公墓减免相关费用。
《办法》规定,殡葬救助资金将从自治区和地方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或由地方安排的殡葬救助金解决。各地救助标准高于自治区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申领程序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办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以及逝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等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救助金。异地亡故或安葬的,也应回原户籍地按规定办理。
《办法》同时明确了几类不予救助的情形,包括应当火化而土葬、在公墓规划区外散埋乱葬,以及已通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渠道领取丧葬补助金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