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宏刚减刑一案)
(2015)未减字第334号
罪犯陈宏刚,男,1995年9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霍邱县城关镇幸福社区大同居民组D小区066号,因以盗窃、抢夺罪,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霍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附加刑罚金二万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止。于2012年8月20日送我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在思想上积极靠拢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能够认真听讲并记录,在罪犯小组讨论中能够主动发言。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服从民警分配,较好的掌握生产技能,完成好民警安排的生产任务。
在卫生方面,该犯能够认真搞好个人及组内内务卫生。
鉴于以上,该犯于2015年11月4日表扬奖励;该犯于2015年11月4日记功奖励;
2015年11月5日表扬奖励; 2015年11月6日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宏刚予以减刑
9个月(减残)
。特报请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
(公章)
2015年12月18日
附:罪犯陈宏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