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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渔港售假酒案
2013年7月3日
高新区工商局在天天渔港查出1120瓶茅台、24瓶五粮液和7瓶国窖1573,经厂家鉴定均为假酒,所涉金额100余万元。
2013年9月24日
供货商陈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捕;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天天渔港”实际控制人陈广荣犯罪。
2014年4月23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天天渔港分别赔偿茅台酒、五粮液、泸州老窖大三酒企共68万元,并在报刊消除影响。
2014年6月25日
成都市高新检察院通报,天天渔港因销售假酒被控单位犯罪,天天渔港的实际控制人陈广荣也涉嫌同一罪名一起被公诉。
2014年7月8日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晶和天天渔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4年12月31日
一审宣判:判处供货商陈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天天渔港实际控制人陈广荣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0万元。
庭审2大焦点
认定:知假售假
陈晶多次以低价购得100余件假冒茅台酒,不经收货直接送至天天渔港大堂,陈广荣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陈晶个人银行卡转账付货。
且向工商机关提供虚假销售证据,隐瞒其酒类采购来源,证明天天渔港并非不知情,而是知假售假、故意逃避查处。
认定:单位犯罪
被告人陈广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销售假酒的犯罪行为,且其非法获利的100多万元进入公司账户归公司所得。
据此认定天天渔港这家单位构成犯罪,也应承担罪责。
2013年7月前后,成都知名餐饮企业“天天渔港”购进上千瓶茅台、24瓶五粮液和6瓶国窖1573进行销售。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查处,经鉴定,这批酒均为假酒。随后,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三大酒企将其告上法庭。
2014年4月23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决:天天渔港赔偿各酒企共68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6月19日,高新区检察院追诉了天天渔港公司单位犯罪,将供货商陈晶、天天渔港、天天渔港直接责任人陈广荣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31日上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天天渔港”销售假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判处供货商陈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天天渔港实际控制人陈广荣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起案件是四川范围内罕见的餐饮企业因销售假酒被控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低价采购1150瓶“名酒”
没收货入库直送餐馆大堂
2014年12月31日上午11时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因为天天渔港属于单位犯罪,作为天天渔港的实际控制人,陈广荣与酒水供货商陈晶因同一个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一起接受审判。
据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陈晶向天天渔港供应五粮液、国窖1573等酒水饮料,双方需履行较为完善的交易手续,由天天渔港收货入库,财务转款。但是,到了2012年底,陈广荣经与陈晶接洽,决定从陈晶处采购茅台酒,双方不再履行以前的交易手续,陈晶不经收货直接将茅台酒送至天天渔港大堂,陈广荣直接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陈晶个人银行卡转账付货。
直至2013年7月案发前,陈晶多次以低价从秦某(在逃)处购买100余件(每件12瓶)假冒茅台酒,供应给天天渔港。其间,陈广荣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陈晶银行卡转账106.6万元。同时,陈广荣在天天渔港搞促销,以首瓶1180元、次瓶388元,每件10800元的方式促销茅台酒;以首瓶888元、次瓶118元,每件3680元的方式促销五粮液;以首瓶888元、次瓶118元,每件3600元的方式促销国窖1573白酒。
同年7月3日,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接到三大酒企举报,对天天渔港侵犯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调查。在天天渔港查货贵州茅台酒1120瓶、五粮液24瓶、国窖1573酒6瓶。经鉴定,所查获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