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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绝不是一个偶然的社会法律现象,只要冤假错案存在的社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那么冤假错案便不可避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郑少三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构建防范冤假错案综合体系》中指出:
通过研究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机理等,可以把握防范其发生的一般规律,并由此出发,从理念、方法、机制等方面,构建防范冤假错案的综合体系。
转变刑事司法理念,首先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人员观念转变问题。其次,司法审判是定罪的一道关口,审判人员的司法理念更为关键。要切实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坚决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疑罪从挂”以及“留有余地判决”的错误理念。最后,要推行错案追究和行政问责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建立对冤假错案的经办人员和单位追究的制度。对于公检法各个司法部门也应当依据其担负的职责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
(原标题:构建防范冤假错案综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