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向多支柱的平稳转换与保障责任安排
李东平、姚远、孙博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
智利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彻底改革,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障体系,并通过多种投资组合选择、最低收益保证、强制准备金制度、以及参保者最低保障等制度安排,实现了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优化了劳动力市场结构,开辟了参保人员投资国家经济、分享经济改革成果的新渠道,成为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养老保障体系的成功典范。
经过改革,智利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程度从1980年的60%提高到现在的100%,专业运作的个人账户投资收益受到保护,分享了经济改革的成果;同时,养老金投资也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有研究预测,智利养老金占GDP的比重将在2020年达到80%左右。
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发展水平仍相对滞后,以现收现付的传统模式为主,收支不平衡矛盾日益突出,智利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转轨经验无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智利养老金体制改革的背景
智利是南美比较富裕的发展中国家,2011年的人口总数约为1700万,人均GDP约为14000美元,位居南美洲第一。但在1980年,智利人均GDP仅为2500美元左右,1981年达到2900美元左右。1982年起,由于拉美债务危机以及一系列的社会政治矛盾,其人均GDP一路下滑,经历了拉美所谓“失掉的十年”。
智利于1920年初次建立养老金制度,基本采用传统的现收现付方式。自20世纪60年代起,智利的养老金制度已逐步暴露出多方面问题,其主要特征有:一是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产生了高额赤字。二是缴费负担过高,缴费率甚至曾经高达应纳税收入的50%。三是为大多数参保人员支付的养老金非常少,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约70%的参保人员退休时拿到的养老金等于或低于最低养老金。四是公平严重缺失,只有小部分人可在退休时领取不受通货膨胀影响的高额养老金;而大部分人则无法享受。五是资金来源严重短缺,在社保缴费率日益走高的同时,财政负担也越来越重,旧制度越来越不堪重负。六是缴费与待遇不挂钩,严重影响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
在此背景下,智利政府从1980年开始对本国养老金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建立新的三支柱现代养老金体系,并在随后的几十年中不断完善养老保障体制,使其同社会、经济、国民需求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多方面相匹配。
二、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明确第一支柱的基础保障角色,建立以第二支柱为主体、第三支柱进行补充的养老保障体系
新制度彻底打破了原来单一的现收现付模式,建立了一个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多支柱缴费确定型养老金体系。其中,第一支柱为社会共济养老基金,资金由政府完全承担。新引入的第二支柱强调“储蓄和投资”概念,参保人员工作期间缴纳的费用为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提供资金,政府不再承担。所有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由私营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和投资,投资收益积累在个人账户中。第三支柱为自愿性补充养老金,享有税收减免,可提前支取,但提前支取部分需缴纳罚金。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与缴费无关的养老金(如社会养老救济金),发放给无其他养老金收入的贫困老人。
(二)打破“大锅饭”模式,协调养老金缴费与领取水平,提高公平性和合理性
通过分离第一和第二支柱,打破原有的“大锅饭”模式,确立最低保障与多缴多得相结合的模式。这样既可以履行政府普惠的责任,又可以兼顾个人参与养老保险的责任,保持制度的灵活性,鼓励为未来储蓄。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引入专业管理和竞争机制
智利旧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现收现付模式,依靠缴费和其他财政补贴支付,基本没有对养老金做增值保值的投资管理,导致养老缴费负担高企,养老金支付压力巨大。新的制度下,第二支柱引入专业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鼓励市场竞争,对养老金个人账户进行专业管理和投资,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提高养老金的投资回报。
(四)为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做好短期安排和长期规划
为了顺利向新的养老保障体系过渡,智利政府制订了截至2045年的长期财政计划,为较高的制度转轨成本提供财政支持。特别在改革初期,财政支持力度较大;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完善,此项财政支出逐渐减少,如表1所示。
表1 智利养老保障制度转轨成本占GDP的比重
|
年度 |
1981 |
1982 |
1983 |
1984 |
1985 |
1986 |
1987 |
1988 |
|
占GDP比重% |
4.1 |
8.3 |
7.5 |
7.7 |
6.7 |
6.3 |
5.4 |
5.2 |
|
年度 |
1989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
|
占GDP比重% |
4.5 |
4.6 |
4.5 |
4.3 |
4.5 |
4.5 |
4.4 |
(五)保持制度的灵活性,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新旧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新制度中,如果退休人员没有达到领取最低养老金的条件(即缴费满20年),仍可领取最低养老保障,直到将其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领完。但在旧制度中,同等情况的退休人员则无法领取任何养老金,将损失工作期间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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