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攻占南京日军的军风纪状况究竟如何
对日军占领南京后的表现。日本虚构派、中间派的观点和大屠杀派截然对立。屠杀派所编日本老兵的日记、回忆和西方有关记录,有不少日军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的记载,虚构派所编回忆则完全否定日军有过暴行。中间派在否定上虽似并不决然,但因只承认有偶发的少量暴行,在整体估价上与虚构派没有区别——虚构派便一贯强调美苏等国军队都有军风纪问题,所以如果只有“少量”暴行,日军的暴行便不能成为特别的问题。这种日军无过论早在东京审判时被告方已三复其言。长期以来不仅对日本主流观点有着持久的影响力,对中日之外的“第三者”也有一定影响(如前述东京审判时印度法官R.B.Pal,荷兰法官B.V.A.Roing、美国占领军参谋第二部部长C.A.Willoughby等人的主张)。又因日本一直有人认为中、西方留下的证据是战时“敌国”或助敌之国的宣传,不具有客观性。因此,要避免陷入真伪混淆的“见仁见智”的纠缠,不从日本军队自己的记载人手。很难根本解决。
如前已述,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今已不存,“偶然”保留下来的第十军法务部日志也恰恰没有攻占南京后日军表现的记录,但攻占南京后的记录今虽不传,南京之外的日军表现记录却有较详的保存。作为同一时期的同一支部队,南京之外的军风纪状况,应该可以反映南京之内的日军状况。
从第十军、中支那方面军两级法务部门日志和小川日记等文献可以看出:(1)第十军滞留中国的短短数月间,国共两党在江南地区尚未形成有组织的反抗。日军控制相对“安定”,如果暴行与所谓“报复”等因素确实有关,日军暴行理当是最少的时期,然而,第十军暴行仍可谓十分严重。(2)日军的暴行包括肆意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其中尤以强奸更为频繁和无所不在。(3)由于约束日军军风纪的军法部门的规模和机能的限制,特别是宪兵人数稀少。大量的暴行没有也不可能纳入宪兵的视野,所以军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日志和日记所反映的日军暴行。不可能是日军犯罪的全貌,而很可能只是日军犯罪的冰山一角。(4)日军设立军法部门的正面理由是维护军风纪,它对日军官兵有所制约,两者之间也确有冲突。这种冲突既表现在日军官兵的对抗,更表现在各级长官对部下的加意回护。这使得日军军法部门的作用在机制性的限制之外又多了一层限制。(5)维持军风纪本是军法部门的职志,但作为日军的一部分,决定了日军军法部门在根本上不可能“损害”日军。大量案犯或无罪开释。或重罪轻罚,确有外在的“压力”,但关键还是军法部门本身的退让。军法部门受理的案件虽只是整个日军暴行的有限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但军法部门失于严查,失于追究的宽纵态度,对更广泛的日军官兵暴行的发生在客观上起了催化作用。(6)与对日军暴行的宽纵相反,日军军法部门对中国人。违法”的处置极其严厉(残存的日志、日记中有限的被疑为试图反抗的当事人悉数处死为最有力证明);在日常监管中,宪兵对中国人稍有不从即严加重罚,表现得更为横暴苛刻。所以,对中国人而言,日军军法部门只是严厉镇压的机器。(7)由此,可以下一个总结论。所谓“日军军风纪严明”,所谓日军“犯罪率世界最低”,即使仅案以日军自己留下的原始文献,也完全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