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和启示
当然,毋庸讳言,当时相对发达的民间社会救济事业,并没能真正满足当时灾荒救济的需要,也不可能全然解决贫困及其相关的种种社会问题,甚至施善者有时只是出于教化的目的,或者乃是为了自己能够获得善报,而并未以满足被救济者的需求做为首要的出发点。但不管怎样,当时名目繁多、规模各异、形式多样的民间社会救济毕竟对国家社会救济的不足、疏失和弊端起到了一定的补救作用,挽救了不知凡几的生命,而且也多少促进整个社会的向善之风。其意义不容低估。
民间社会救济自然有其局限,不过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到,在实际的救济中,它不仅可以成为国家救济的有益补充,且有以下优势:首先,民间社会救济大都规模较小,运转灵活,施行便捷,且易于监督。其次,施济者对当地实际情况和被救济对象十分熟悉,能够因地制宜地施行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救济,更有利于解决灾民的实际需要。再次,民间社会力量在救济往往还能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举措和制度上的改进和创新,从而使得救济措施和制度更具实效。
与此同时,虽然明清时期日渐增强民间社会力量的在社会救济事业发挥越来越多作用,可能会分割官府的部分权力,但并没有影响到国家的利益。因为作为社会力量的领导者——乡贤一般都深受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他们在追求自己私利的同时,往往也会顾及地方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实际上,乡贤在举办公共事务时,所预期的乃是让自己更受官府的器重以对地方社会事务更具影响,而非希望自己成为与官方对抗的民间领袖。其意义,并不在于藉机使民主和自由得到发展,而是他们能够凭借自身对地方社会的熟悉,以及对当地社会问题和需求的敏感,有针对性地补充官方行政能力的不足,并有效地表达地方社会的要求或民意,促发地方官员关注并举办一些缺乏制度规定,但实际需要的事业。由此可见,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社会力量在救荒中的作用,不仅在现实中弥补了官方救济能力的不足,而且也并不会因此对国家的稳定造成危害。
明清的历史告诉我们,在不少方面,比如直接关涉生命的医疗卫生领域,以及对灾荒中对民众生命与财产的抢救,传统国家在制度上规定的缺失和实际介入的严重不够,极不利于维护民众的生命安全,社会力量在其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清末以来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尽管国家权力不断扩张,但并未割断地方社会力量积极投身社会救济事业的传统,国家的制度化建设很多情况下,只是将民间的、零散的、非制度性的内容纳入到官方的、制度化的体系之中去而已,而非以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来压缩民间社会的活动空间。如此而言,如何尽可能地从制度上培育民间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济中的能动作用,不正是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