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迫于压力,国民党宣布废除出版检查制度,但又把“收复区”视为军事戒严区并依然施行新闻检查。各级新闻检查机构也纷纷移师上海、北京、南京、武汉等大城市,目的在于维持国民党在东南中国舆论管理上的垄断地位。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特种营业限制办法》、《白报纸配给标准》等一系列具体法规,对纸张、印刷、发行实施统制。国民政府竟然把书店业、印刷业与理发业、洗澡业、乐户业娼妓等混为一谈,统称为“特种营业”,以这些行业易“窝藏歹徒”为名加强管理。对于舆论的箝制,随着政治、军事上的节节失败而愈加疯狂。1948年12月10日,重庆市国民党党部新闻官员举行招待会。会上,新闻官员发下书面指示共计13条。其中有:不得诋毁政府及元首;不得刊载动摇民心、降低士气的消息言论;不得刊载刺激物价之消息等等。这在重庆被称作 “新闻自由十三条”。此外,他们还给新闻界出了16个题目,如《我们为什么而战?》、《剿匪战争就是反侵略战争》、《为国家民主自由而战》、《为民族独立生存而战》等等,要求各报围绕着这些题目配合政府的宣传。当时的新闻媒介愤然指出:“在这13条里,哪儿会看到新闻自由,每一条都是一条锁链,每一条新闻都会触犯了13条里的任何一条。在统治新闻的历史上,这真是破天荒第一次的最严格统治。”
层次不一的各级新闻官员们,依据多如牛毛的法令进行审查。“上至言论,下至广告,无事不检,无字不查”。凡被认为“有不利影响之消息”、不符合标准的新闻、社评、书稿等,都加以删改或扣留,甚至“任意禁载而无法律根据”。被删改文稿还不得留下空白,“业经审查之原稿,出版时不得更动,尤不应将未经审查之稿件排入”;“各杂志免登稿件,不能在出版时仍保留题名,并不能在编辑后记或编辑者言内加以任何解释与说明。其被删改之处,不能注明上略、中略、下略等字样,或其他任何足以表示已被删改之符号”;也不许“开天窗”、“打××”。“于是,读者就看不见检查删削的痕迹,一切含糊和恍忽之点,都归于作者身上了”。有时,新闻官员们还自作主张,违反作者原意,大量修改原稿件,加入“党化”言论,强迫报刊照登。鲁迅先生曾感叹说:
“出版界也真难,别国的检查是删去,这里却是给作者改文章。那些人物,原是做不成作家,这才改行做官的,现在他却来改文章了,你想被改者冤枉不冤枉。”出于对审查制的抗议,不少报刊以保留被扣稿件题名、“开天窗”、或将事先预备的“本报欢迎直接订阅”一类广告补上等方式,间接地向国内外控诉国民党对于新闻出版的审查制度。
国民政府行政院设立的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及所属各省市图书杂志审查处,审查“除自然科学应用科学之无关国防者”之外的一切稿件。审查合格的稿件或清样上加盖“审讫”图章发还。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成立仅4个月,“审查各种杂志书籍,共计500余种之多,平均每日每一工作人员审查字,在 10万以上。”对许可出版的图书杂志,“一律发给审查证,各图书杂志出版时,应将审查证号码用五号铅字排列底封面上角,以备查考。”无数飘着墨香的书刊封面上“已领得审查证×字×××号”或“中宣会图书杂志审委会审查证……字第……号”的字样,记载着现代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耻辱。
然而,不管是繁多苛刻的审查法令,抑或是层层设卡的审查机构,毕竟无法穷尽浩若烟海的各种报纸、杂志、图书、广播新闻稿件。于是,在实行审查制度的同时,国民党政权也实行了一套对新闻舆论的追惩制度。
由于国民党政权对于新闻出版的追惩法令繁多,机构重叠,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和政治形势的不断变化,不仅影响到追惩标准的宽严程度,也使得舆论追惩混乱不堪。“无确定标准,悉凭审查机关之主观判断。一旦实施,流弊孔多,主管者可任意比附条文,滥施职权,而操觚者,有动辄得咎之虞。”上月通过审查的稿件,这个月也许就要查禁;国民政府行政院的新闻审查机构通过的稿件,也许国民党中宣部就认定其“反动”,再加上从由中共领导的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以各种方式进入国统区的大量报刊、图书均被视为“反动宣传品”。所以,国民党政权各新闻审查机构对于报刊书籍及广播电台的追惩行为极为频繁和严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