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看点
差别化落户
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前置条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大中城市可设置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
特大城市可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阶梯式落户通道调控落户规模和节奏。
子女教育
建立健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学生学籍转接提供便捷服务。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
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逐步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社会保障
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保、连续参保。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强化企业缴费责任,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比例。
推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衔接合作,开办各类补充性养老、医疗、健康保险。
医疗卫生
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住房保障
采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以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审慎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交通运输
到2020年,普通铁路网覆盖20万以上人口城市,快速铁路网基本覆盖50万以上人口城市;普通国道基本覆盖县城,国家高速公路基本覆盖20万以上人口城市;民用航空服务覆盖全国90%左右的人口。
到2020年,基本实现100万人口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
人口管理
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
城镇流动人口暂住证持有年限累计进居住证。
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在此基础上建设覆盖全国、安全可靠的国家人口综合信息库和信息交换平台,到2020年在全国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依法记录、查询和评估人口相关信息制度。
土地管理
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
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卫星城、中小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供给。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在试点基础上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严格禁止一户多宅。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生态环境
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差别化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考核等政策。
城镇建制
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成为中小城市。
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制定城市市辖区设置标准,优化市辖区规模和结构。
来源:《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录入编辑: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