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讨论婚内强迫性行为时,总走向两个极端。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夫妻没离婚,强迫发生关系只是家务事,谈强奸就是小题大做;另一部分人则主张,只要配偶拒绝,婚内强迫就一律按强奸罪判刑。可如果不分边界,把所有婚姻存续里的强迫行为全部直接纳入强奸罪打击范围,带来的社会后果远比想象复杂。
首先要厘清一个事实:我国没有独立的“婚内强奸罪”罪名,《刑法》236条强奸罪条文本身没有把丈夫排除犯罪主体 。司法实践主流是折中标准:正常和睦的婚姻存续状态,一般不认定强奸罪;但婚姻已经破裂、起诉离婚、一审判决未生效、长期分居这类婚姻非正常阶段,暴力强迫发生性关系,可以依法定强奸罪,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王卫明案就是典型判例。
假设抛开这套边界,只要婚姻还在,只要一方事后说不愿意,就直接启动刑事追责,会出现大量现实困境。婚姻生活本身充满情感博弈,夫妻争吵、赌气、吵架后拒绝亲密,是千家万户都会遇到的家庭矛盾。一旦没有婚姻状态这个前置门槛,家庭内部的口角纠纷,很容易升级成刑事案件。夫妻闹矛盾,双方互相记恨,就有可能拿刑事报案当成报复、要挟对方的工具。刑事立案之后就是侦查、拘留、起诉,一旦定罪就是三年以上刑期,一个家庭就此彻底崩塌,还会衍生大量诬告、虚假报案的风险。
但这并不代表婚姻证书就是暴力行为的免死金牌。即便不按强奸罪处理,婚内暴力强迫造成身体伤害,可以定故意伤害;长期摧残折磨,可以认定虐待罪;受害者可以报警固定家暴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走离婚、损害赔偿民事途径维权。同居只是伦理层面的义务,不是法律强制的支配权利,任何人不能凭借夫妻身份,使用暴力胁迫侵害另一方人身权。
法律之所以设置区分标准,不是纵容婚内暴力,而是分清家庭伦理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界。刑法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不能把夫妻之间所有情感、亲密关系矛盾全部塞进刑事程序。刑事手段一旦滥用,不止男性会面临诬告风险,女性也会受反噬:真正遭遇婚内性暴力的受害者,报案会被大量虚假报案稀释,办案机关甄别难度飙升,真实受害的人反而更难拿到公正处理。
我们要反对两种错误认知:一是“结了婚就可以强迫对方”,这是对人身权利的漠视;二是“只要婚内不愿意就一律判强奸”,完全无视婚姻家庭的客观现实。真正的法治,不是简单一刀切入罪,而是分场景处置。婚姻关系已经实质破裂,名存实亡,暴力强迫就应当按犯罪严惩;正常婚姻内部冲突,优先依靠家暴处置、民事救济,守住刑法谦抑的底线。
婚姻是两个人自愿缔结的亲密关系,不是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人身的契约。惩治暴力不能松懈,但刑法的利剑,更需要精准,不能泛化使用,否则会冲击整个婚姻家庭制度,最后伤害普通百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王卫明强奸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评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公民享有性自主权、身体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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