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处理。9月2日,广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蔡河中队对违法驾驶人雷某某执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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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侦查查明,2026年7月2日20时40分许,家住应山办事处的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鄂SD608XX小型新能源汽车,由广水市郝店镇至应山办事处,途经平洑线27公里路段处时,被蔡河交管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后经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123.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22年5月27日,雷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处理。
2026年7月6日,广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雷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雷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处理。广水交警对雷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罚款五百元的处理。
来源:随州交警
编辑: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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