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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作出了根本性调整,直接影响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取消工程量是否应予扣减这一实务问题的判断逻辑。
首先需要明确固定总价合同的基本性质。根据24清单标准第2.0.7条,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的本质是“图纸包干”——合同价格以施工图纸为唯一依据锁定,除设计变更外不得调整总价。在计价标准层面,第4.1.6条进一步明确: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如存在清单缺陷,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款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第6.1.7条则要求投标人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这意味着,总价合同项下清单漏项、工程量偏差等“先天缺陷”的风险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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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施工中取消一部分工程量是否应当在总价中扣除?这需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若取消的工程量属于合同图纸范围内的内容,但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变更程序正式取消了该部分工作,则属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范围调整。对此,24清单标准第8.9节规定了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规则。因工程变更或清单缺陷引起减少清单项目的,可依据第8.9.1条,结合因减少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合理上调合同单价后计算相应价格。此时,取消部分的价款原则上应予以扣减,但扣减的金额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确定,而非简单地按清单报价扣减。
第二种情形更为复杂。若取消的工程量并非源于设计变更,而是因发包人指令甩项、实际未施工等情形,则需回归固定总价合同的基本逻辑——总价锁定的是完成合同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的价款。既然承包人未完成该部分工作,发包人自然无需支付相应价款,结算时应当予以扣减。但审计实践中需注意两点:其一,扣减必须基于有效的变更签证或工程联系单等书面证据;其二,若承包人为该部分工程已做了施工准备工作且产生了实际投入,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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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固定总价合同施工中取消一部分工程量,并非一概应当或不应在总价中扣除,而应依据取消行为的性质——是属于设计变更还是发包人指令的甩项——并结合24清单标准第8.9节工程变更估价规则及合同具体约定综合判断。作为造价审计人员,核心工作在于准确识别取消行为的法律性质、审查变更程序的合规性、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扣减金额,而非简单地在总价中直接扣减清单报价。24清单标准将清单缺陷与工程变更明确分置处理,这一底层逻辑的变化要求审计人员在面对取消工程量问题时,必须首先厘清其属于“旧账”(清单缺陷)还是“新账”(工程变更),再适用相应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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