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24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走到了必须重构的十字路口。
这部条例最大的制度硬伤,是取消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区分,把全部医疗过失打包处理。直接造成两大顽疾:卫健行政追责虚化,司法审判普遍陷入以鉴代审。上位法《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经完成价值转向,旧条例从法律位阶、人格权保护到医疗卫生公益定位全面滞后,小修小补于事无补,需要一次框架级制度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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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改革首要任务,是建立法技分理机制,重归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二元划分。
技术过失源于当下医学局限、个体病情差异,路径是民事赔偿加行业继续教育整改;责任过失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制度失守,必须触发行政处罚,直至刑事追责。可借鉴香港死因裁判庭思路,由法庭完成法律层面的失职定性,医学专家仅负责技术事实评估,把事实判断和责任评价分开。
制度体系必须全面锚定民法典人格权保护逻辑。落实知情同意、病历管控、过错推定规则,把纸面权利变成可监管、可追责的硬性义务。同时厘清责任竞合,放开患方维权路径选择,跳出旧条例设置的赔偿天花板。
医疗卫生公益性是另一根主线。现行规则残留市场化时期痕迹,习惯用民事私了替代行政查处。新制度应当压实卫健监管职责,对伪造病历、无证行医、过度医疗等行为主动开展行政执法,不能把公共治理责任全部推给医患双方打官司。
长远最优路径,是推动出台《医疗安全法》,整合两部医疗纠纷条例,搭建民事、行政、刑事全链条闭环追责体系,实现合规免责、违法必究。
配套改革缺一不可:精细化厘清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认定标尺,区分技术失败和严重失职;破除以鉴代审,强化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对标人身损害通行规则理顺赔偿尺度,平衡患者权益与防御性医疗风险;固化紧急救治免责规则,打消医生施救顾虑。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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