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3年,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某公司原控股股东王某春、王某春在转让该公司股权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真实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明面用于备案和申报的合同载明转让价约1300万元,而实际成交价格约2600万元,隐匿转让收入约1300万元。此外,股权交割前288万元的债权债务清算收益,本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一并申报纳税,二人未予申报。累计隐匿收入约1490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298.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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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524.3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 风险点解析
- 阴阳合同是股权转让偷税最经典、也最易被查实的手段。税务机关通过外部门移交线索(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合同与实际资金流水的比对)即可发现差异。本案中,买方代垫款项、资金拆分转账、债权债务清算等细节均被逐一还原,"明面合同"与"实际成交"的差额被完整认定。
- 股权转让收入的范围远不止合同载明的对价。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本案中股权交割前的债权债务清算收益288万元,属于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经济利益,应一并计入转让收入。实践中,违约金、补偿金、后续分成、债务豁免等均可能被认定为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 偷税定性的法律后果严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本案罚款倍数约为0.76倍(以少缴税款298.29万为基数,罚款约226万),属于较低倍数,但叠加滞纳金后总负担仍达少缴税款的1.76倍。
- 合规建议
- 股权转让合同应如实载明全部对价,不得签订与实际成交价不一致的"阴阳合同"。如确需对价款结构进行安排(如分期支付、业绩对赌),应在同一份合同中完整约定,并按实际取得收入的时点依法申报。
- 交易前全面梳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全部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价、债权债务清算分配、违约金、补偿金、后续收益分成、债务豁免、代垫款项冲抵等,均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 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有关情况,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受让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同样面临法律风险。
- 如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范围存在疑问,应在交易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或寻求专业税务顾问意见,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少缴税款。
关键提示:阴阳合同的"安全"依赖于双方不被发现,但税务机关已与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资金流水、工商备案、企业财报均可交叉比对。一旦被查实,不仅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将面临0.5—5倍罚款,偷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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