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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鉴定费用到底该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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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涉及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后续医疗费或者车辆损失,往往就绕不开鉴定。一次鉴定少则一两千元,复杂项目可能更高。于是,伤者、驾驶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出现新的争议:这笔钱到底应当由谁承担?

答案不是简单的“谁申请谁承担”,也不是“有保险就找保险公司”。鉴定费由谁支付,首先要区分鉴定的性质,还要分清“谁先交”和“谁最终承担”。

一、一起真实案例:保险赔偿损失,驾驶人承担鉴定费

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姚某驾驶货车与熊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熊某负次要责任。熊某就伤残等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随后将驾驶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同时明确表示不承担鉴定费。最终,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2517元,驾驶人姚某另行承担鉴定费1400元。

这个案例展示了交通事故鉴定费的一种协商处理结果:即使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鉴定费也不一定与其他赔偿项目一起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必须说明,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鉴定费的分配包含各方协商与让步,并不是法院通过判决确立的统一裁判规则,更不能据此推导出其他案件中的鉴定费都应当由驾驶人承担。

二、先看鉴定是谁委托的

交通事故中的“鉴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查明事故事实而委托的检验、鉴定,例如车辆行驶速度、碰撞痕迹、车辆安全性能、尸体检验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这类检验、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能随意转嫁给事故当事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二类,是当事人为处理民事赔偿而进行的鉴定,例如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后续医疗费以及车辆损失评估等。

对于这类鉴定,通常实行“申请人先行预交”。在诉前调解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鉴定机构预交费用;在诉讼中申请鉴定的,也应当按照法院要求预交,逾期不交的,可能被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但必须注意:谁先预交,只是程序安排,并不等于最终一定由谁承担。

三、最终由谁承担,要看四个方面 1. 鉴定是否确有必要

鉴定事项必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直接关系。伤者为了确定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或者后续医疗费所进行的合理鉴定,通常具有举证必要性。

如果鉴定事项与事故无关、明显重复,或者已有充分证据却仍进行不必要的鉴定,相关费用可能不被支持。

即使鉴定结果显示“不构成伤残”,也不能仅凭结果反推鉴定毫无必要。法院仍会审查伤情当时是否存在合理的评残可能、鉴定时机是否适当,以及申请人启动鉴定是否具有相应的病历、影像等依据。

而且,鉴定往往不只涉及伤残等级,还可能同时涉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事项。即使最终未达到伤残等级,只要其他鉴定意见被法院采用,鉴定费仍可能被认定为必要支出。

反过来,如果伤情明显缺乏评残基础、鉴定时机过早,或者鉴定所对应的赔偿请求基本没有获得支持,相关费用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必要支出,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或者酌情分担。因此,“不构成伤残”不是决定鉴定费归属的唯一标准,但也确实会增加费用不被支持的风险。

2. 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

如果鉴定程序规范、材料完整,鉴定意见被法院作为认定伤残等级、误工期等事实的依据,鉴定费更容易被认定为处理事故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反之,如果因鉴定过早、鉴定材料失实、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应条件、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意见未被采信,申请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形成的专业意见,并非当然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意味着,单方委托形成的专业意见可能受到更加严格的审查。法院依法另行委托鉴定后,原专业意见可能不再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原鉴定因时机不当、材料不足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问题而未被采信,原鉴定费由委托方自行承担的风险较高。

不过,这也不是绝对规则。如果原专业意见与法院委托鉴定的意见基本一致,或者对方提出再次鉴定明显缺乏必要性,相关费用仍应由谁承担,还要结合鉴定结果、申请原因以及各方责任具体判断。

3. 各方最终承担多少民事责任

鉴定费最终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法院可能结合各方的民事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这里需要注意,交警部门作出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并不当然等同于固定的赔偿比例。法院还会结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规则,以及各方过错和损害原因等因素,确定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主张鉴定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至于最终由谁承担,法院还可能结合鉴定申请是否必要、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程度、各方责任比例以及费用形成原因作出处理。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产生的费用,法院通常还会审查其是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合理、必要损失,不能简单套用“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规则。

4. 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机动车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则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请求赔偿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其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不过,交通事故伤者通常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并不是上述条款直接列举的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伤者自行支付的伤残鉴定费是否应当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能仅凭上述规定得出统一结论。

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列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项目。保险公司经常据此主张鉴定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但该条款并未直接列明“鉴定费”,具体鉴定费是否属于被排除的费用,实践中仍需结合费用性质和案件情况判断。

商业三者险则必须查看事故车辆实际投保的保险条款。2020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明确列举了律师费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但并未直接列明“鉴定费”。部分保险公司的实际条款、旧版条款或者特别约定,可能对鉴定费另有规定,不能笼统认为商业三者险一律承担或者一律不承担鉴定费。

如果实际保险条款明确将鉴定费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保险公司又能够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进行了明确说明,法院支持其免责主张的可能性会明显增加。相应鉴定费可能由侵权人按照民事责任承担。

反之,如果保险条款没有明确排除鉴定费、相关表述存在歧义,或者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主张就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只是重要审查因素之一。法院还会审查鉴定费是否属于查明事故性质、原因或者损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究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问题还是免责问题,不能简单概括为“保险公司尽到说明义务就一定不用赔”。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开刊载的汕头法院工作报道中,有一起案件通过诉前鉴定明确了伤残等级和“三期”,最终由保险公司赔偿11.5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

这与前述由驾驶人承担1400元鉴定费的案例并不矛盾。两起案件均通过调解解决,费用分配包含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只能用于说明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处理方案,不能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裁判依据。

四、怎样避免鉴定费最后无人承担?

首先,不要在伤情尚未稳定时仓促鉴定。伤残鉴定一般应当在治疗终结或者损伤后果相对稳定后进行。鉴定过早,不仅可能得不出准确意见,还可能导致再次鉴定并增加费用。

正式启动伤残鉴定前,可以先向主治医生了解治疗是否已经结束、伤情是否相对稳定,并核对病历、影像资料以及相关评定标准。必要时,可以向具有相应执业范围的鉴定机构咨询鉴定时机和材料要求。

但主治医生的意见只能作为了解治疗情况的参考,不能代替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在正式受理和检验前,也不宜提前承诺是否构成伤残或者具体伤残等级。

其次,鉴定前尽量书面通知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认可鉴定机构、鉴定事项及鉴定时机。保险公司要求进行鉴定的,最好让其以书面形式说明由谁委托、谁先付费以及是否认可该项费用。

再次,在当地已经建立相关机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平台申请鉴定。由法院或者调解平台组织当事人选定机构、审核鉴定材料,通常更有利于提高鉴定程序的公信力,减少对鉴定机构、鉴定材料和鉴定时机的争议。

最后,应当妥善保存鉴定委托材料、鉴定意见书、收费发票和付款凭证,并在调解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中单独列明鉴定费。如果只提交鉴定意见,却没有正规收费凭证,费用主张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结语

交通事故鉴定费的承担,可以概括为三句话:

交警部门为调查事故而依法委托的检验、鉴定,原则上由交警部门承担;当事人为索赔申请的伤残鉴定、财产损失评估,一般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谁承担,则要根据鉴定的必要性、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各方民事责任、实际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综合确定。

所以,“谁拿钱去做鉴定”和“最后谁为鉴定买单”,从来不是同一个问题。鉴定之前先把程序、时机和费用承担问清楚,往往比拿到鉴定意见后再争论,更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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