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音乐平台陆续收到通知。
林晚晴早期三十二首作品的数字传播授权,到期不再续约。
并不是下架。
已经购买或拥有合法播放权的部分版本仍可按原协议执行。
但新商业使用、新剪辑、新综艺、新广告、新现场演出,全部暂停授权。
这一刀。
真正砍中的不是今晚。
而是林晚晴未来三年的商业版图。
因为过去十年,她最值钱的东西,从来不是她的人。
是那三十二首歌。
3 署名之辱
我和林晚晴离婚,是四个月前。
没有狗血的抓奸。
没有撕破脸。
甚至办理手续那天,她还戴着口罩和墨镜,坐在民政局旁边的咖啡馆里问我:
“房子归你还是归我?”
我说:
“都归你。”
“车呢?”
“给你。”
“工作室呢?”
“我退出。”
她抬起头。
似乎有些意外。
“顾舟,你不用故意这样。”
我摇头。
“不是故意。”
“这些年你赚的钱比我多,公司的股份也是你在管理。我不想算。”
她沉默了一会儿。
随后问我:
“歌曲呢?”
我终于看向她。
“什么歌曲?”
“三十二首。”
我笑了一下。
“版权本来就是我的。”
林晚晴眉头微皱。
“但是这些歌一直都是我唱。”
“所以呢?”
“顾舟。”
她把墨镜摘了下来。
“你不会离婚以后突然拿版权说事吧?”
我当时没有回答。
因为直到那一刻。
我都没想过收回。
十几年感情。
哪怕最后没有了爱情,我也不想变成仇人。
我甚至想过继续给她授权。
反正那些歌已经属于很多人的青春。
谁唱并不重要。
可林晚晴似乎把我的沉默理解成了妥协。
她靠在椅背上。
“其实程放说得对。”
“你应该出去看看了。”
“这些年你一直待在我后面,很多事情看不清。”
我问:
“什么事情?”
“时代变了。”
她说。
“现在做音乐不是一个人闷在房间里写旋律。”
“需要市场分析、数据、短视频传播、粉丝运营。”
“你的创作方式已经落后了。”
我看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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