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怎么写,能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给公司带来风险?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一、核心裁判规则
公司章程是防范法定代表人越权的首要防线,但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核心裁判规则有三:第一,2024年新《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仅在章程中写几行限制条款,并不能直接对外免责。第二,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判断越权代表行为效力的关键。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如未审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未核实签字权限),则越权代表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三,防范法定代表人越权风险,必须构建"章程内部限制+交易外部告知+印章与签字分离+内部追偿机制"的四位一体防控体系,缺一不可。
二、核心实务拆解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法律特征与风险根源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法定代言人。2024年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签字权具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签字权范围广泛,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对公司生效;二是签字权难以制约,章程对职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三是签字权强于公章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章的合同,同样对公司有效;四是签字权超越了普通股东和董事,法定代表人实际拥有的对外权利往往超过股东会或董事会。
风险根源在于:法定代表人既是公司"一把手",又掌握签字权,一旦其利用信息不对称或管理漏洞,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担保、大额合同、资产处置协议等,公司将被迫承担法律后果,而股东和董事会往往事后才知情。
(二)章程内部限制:划定法定代表人职权边界
防范越权的第一步,是在公司章程中为法定代表人划定清晰的职权边界。
1、明确法定代表人产生与变更办法
新《公司法》第十条要求章程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章程应约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而非直接写自然人姓名。这样,法定代表人随经理职务的任免而自动变更,避免因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变更而将公司"绑架"。
2、限定法定代表人签字权限
章程应分层设定签字权限:日常经营事项(如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重大经营事项(如单笔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还可约定,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除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3、设置越权行为的内部追责条款
章程应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规定超越权限签署合同或作出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时,可约定惩罚性赔偿条款,如按损失金额的120%承担赔偿责任,以增强威慑力。
(三)交易外部告知:让章程限制"看得见"
章程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但可以通过外部告知方式,打破相对人的"善意"外观。
1、在重大合同中嵌入章程告知条款
在与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合同中,增加"相对人已充分知晓公司章程第X条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的确认条款。一旦相对人签署了该条款,即表明其明知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后续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公司可主张不对相对人发生效力。
2、要求交易相对方审查公司决议
对于对外担保、大额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024年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已将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上升为法定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若相对人未审查相应决议即与法定代表人签约,可被认定为非善意,公司可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印章管理与签字权分离:实现分权制衡
法定代表人签字权之外,公章管理是另一道防线。实践中,公章的控制权往往与法定代表人身份分离,形成事实上的制衡。
1、印章分级管理制度
章程可授权董事会制定印章管理办法,明确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大额合同须经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双签,或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印章保管人应独立于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会指定的非法定代表人人员保管。
2、法定代表人印章与公章分离
章程可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仅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效,超出授权范围的签字须经公章加盖确认。若法定代表人擅自以个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对外签约,公司可主张该行为未经合法授权,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不构成善意。
(五)内部追偿机制:让越权者"买单"
即使公司对外承担了责任,也可以通过内部追偿机制挽回损失。
1、董事、高管赔偿责任
2024年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董事或经理,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2、股东代表诉讼
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股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越权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法定代表人越权给公司带来风险,本质上是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集中体现。许多企业在设立时图省事,直接使用工商模板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只写名、不限权",将签字权、印章权、决策权全部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殊不知,这份"傻瓜式章程"正在为公司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正如唐青林律师在其《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一书中所总结的实务规则,基于200个因章程条款设计不当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争议案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权失控是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掏空的最常见原因之一。防范法定代表人越权,关键不在于事后追偿,而在于事前通过章程设计构建"权力制衡+外部告知+内部追责"的完整防线。
三、典型案例
A公司由张某(持股60%)和王某(持股40%)共同设立,设立时直接使用市监局提供的章程范本。章程中仅载明"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担任",未对法定代表人职权做任何限制。张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
公司成立两年后,张某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万元的《保证合同》,为C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公司放款时仅查验了张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公司公章,未要求查阅A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后C公司无力偿还贷款,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得知后,以"张某越权签署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这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B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接受公司担保时,未审查A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公章即签署担保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越权代表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判决A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在胜诉后,依据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董事赔偿责任条款,向张某提起追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越权担保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字,签下的不仅是合同,更可能是公司的巨额债务。从章程内部限权到交易外部告知,从印章管理到内部追偿,每一道防线都需要精准设计。与其事后花百万打官司,不如事前花小钱定制一份真正适合公司发展的章程。如您在公司章程设计、法定代表人权限控制或防范越权代表风险方面遇到疑难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获取专业的法律支持。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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