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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涉及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是民事领域高发争议类型。《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确立了过错责任一般规则,即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归责原则选择与赔偿范围界定直接决定责任成立与责任大小。对于此类纠纷,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李建宇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侵权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的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过错责任项下,责任成立须同时满足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过失判断采合理注意义务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与自身情况相当的注意义务。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的特殊形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领域。《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共同侵权及数人侵权方面,《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71条、第117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分别确立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形态的区分,直接影响举证责任分配和赔偿承担。
损害赔偿与过失相抵
损害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涵盖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由《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依《民法典》第1184条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亦可请求赔偿。责任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若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损害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依据第1174条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仅在双方均无过错时依法分担损失,适用应严格限制,防止架空过错责任原则。
李建宇律师认为,处理侵权责任纠纷应首先厘清归责原则,再围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组织证据,避免仅凭损害后果推定责任。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场合,举证责任可能发生转换,当事人应精准把握举证要点。损害赔偿请求应逐项列明并保留凭证,尤其注意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易漏项目;抗辩方可援引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及法定免责事由,争取责任减轻或者免除。《民法典》第1165条与第1173条所确立的过错归责与责任分担逻辑,是侵权纠纷解决的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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