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服务 涉迷信刑事风险 诈骗风险
民俗服务合法吗?从文化传播、诈骗到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现在一些做传统文化、疗愈、情绪服务的机构,会把民间流传的祈福习俗、传统仪式设计成课程,有的还进一步开发成收费服务。
这类业务能不能做,不能因为出现了“民俗”“仪式”“祈福”几个词,就直接作出违法或者合法的判断。
邹凌瀚律师长期办理全国各地涉宗教、涉迷信刑事案件,同时为相关传统文化、民间信仰活动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这类业务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分:是在介绍、体验一种民俗文化,还是在利用民俗中的某种仪式向消费者出售所谓的现实“功效”。
两者在商业形式上可能非常接近,法律风险却可能完全不同。
一、民俗本身就是民间生活和文化的一部分
民俗并不是一个天然带有违法属性的概念。
节庆习俗、婚丧礼俗、祈福习俗以及不同地区长期形成的生活仪式,承载着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生活传统,也寄托着普通人对于家庭平安、生活顺遂的美好愿望。
一家机构开设民俗文化课程,介绍某种习俗从哪里产生、过去怎么举行、不同地区有什么差异,其中的图案、语言、仪式分别有什么文化寓意,这些内容本身仍然属于文化传播和知识服务的范畴。
文化传播可以包括:
习俗的历史来源
不同地区的民俗差异
传统图案、语言和仪式的文化寓意
一定范围内的民俗体验
即使课程中包含一定的仪式体验,也应当结合具体内容判断,不能看到“祈福”“仪式”就直接认定违法。
民俗首先应当放回它原来的文化和生活语境中理解。
二、商业化以后,最容易发生变化的是对“功效”的描述
有些业务最初讲的还是民俗文化,后来慢慢发生了变化。
一个原本表达美好愿望的祈福仪式,被单独提取出来,设计成标准流程,再由公司统一培训人员、统一设计话术、统一定价、统一营销。
如果介绍仍然停留在文化寓意和民俗体验层面,法律关系相对容易理解。
但有些机构会继续往前走:
从“文化寓意”走向“现实功效”
参加这个仪式可以改善婚姻;
做完这个项目可以改变财运;
购买某个服务可以化解事业上的问题;
甚至把身体疾病、家庭变故等现实问题,也与某种仪式的“效果”联系起来。
到了这里,消费者购买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
了解、体验民俗文化
付费购买某种现实结果
消费者付钱购买的,不再只是对一种民俗文化的了解和体验,而可能是经营者所承诺的某种现实结果。
这也是邹凌瀚律师在为传统文化、民俗服务以及相关机构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时比较关注的地方。民俗可以进行合理的商业化开发,但一旦形成“收费—实施仪式—承诺现实效果”的经营模式,宣传内容、收费依据以及消费者为什么付款,都需要重新进行法律审查。
三、把象征意义说成现实功效,可能产生欺诈甚至诈骗风险
民俗中本来就存在大量象征性表达。
祈求平安、祝愿婚姻美满、希望事业顺遂,这些表达在特定民俗语境下都有其文化含义。
但是,文化上的象征意义一旦进入商业宣传,就要注意它有没有被进一步表述成一种可以通过付费获得的现实效果。
文化寓意现实功效承诺“这种习俗寄托着人们对婚姻幸福的愿望”“参加这个仪式可以挽回婚姻”
比如,“这种习俗寄托着人们对婚姻幸福的愿望”,与直接向消费者承诺“参加这个仪式可以挽回婚姻”,显然不是同一种表达。
如果经营者明知某种仪式并不存在其所宣传的现实效果,却通过虚构案例、编造经历、夸大能力等方式,让消费者相信只要付钱接受服务,就能够解决疾病、婚姻、事业、财运等现实问题,并因此支付高额费用,就需要进一步审查民事欺诈乃至刑事诈骗的风险。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涉宗教、涉迷信诈骗案件时,会特别审查其中的因果关系:经营者究竟说了什么?消费者相信了什么?消费者为什么支付这笔钱?如果没有所谓“改运”“治病”“解决婚姻问题”的承诺,消费者还会不会支付同样的费用?
经营者说了什么→消费者相信什么→为什么付款
诈骗罪并不是出现“民俗功效宣传”就自动成立。仍然需要结合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消费者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等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不能把所有收费民俗服务都认定为诈骗;
也不能因为经营者确实实施了一场仪式、提供了一定服务,就当然排除诈骗的可能。
仪式有没有举行,与消费者为什么给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四、民俗、迷信与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
这类业务还有一个容易被混淆的问题,就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些案件中出现祈福、消灾、改运等内容以后,很容易把“民俗”“迷信”直接与《刑法》第三百条联系起来。
但《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所以,案件中存在迷信内容,只解决了行为人“利用了什么”的问题,还必须继续审查行为人利用这些内容实施了什么行为,以及是否已经达到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程度。
介绍一个地方的祈福习俗,讲解传统仪式的历史来源、文化背景,或者组织正常的民俗文化体验,与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显然不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
即使经营者把普通祈福仪式包装成“改运项目”,通过虚假宣传让消费者相信支付高额费用可以改变婚姻、财运或者事业,也应当根据具体行为分析民事欺诈、诈骗等法律风险,不能仅仅因为其中存在“迷信”因素,就直接认定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邹凌瀚律师长期办理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涉宗教、涉迷信刑事案件,对这一点尤其关注:“利用迷信”和“破坏法律实施”都是这个罪名需要审查的内容,不能只证明存在所谓迷信活动,就省略对“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明。
出现民俗、祈福、消灾、改运等内容
审查是否属于“利用迷信”
继续审查是否存在“破坏法律实施”
如果有人借“传统文化”“民俗”“疗愈”等名义,对参与者形成长期控制,并进一步要求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干扰正常医疗,或者实施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才需要进一步按照《刑法》第三百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审查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五、民俗服务可以商业化,但“功效承诺”可能改变法律性质
民俗商业化并不是不能做。
文化课程可以讲,民俗历史可以讲,地域习惯可以讲,传统仪式及其象征意义也可以进行合理介绍和体验。
但经营者需要注意自己究竟在向消费者出售什么。
介绍文化与象征意义承诺可以购买的现实功效“过去人们通过这种仪式祈求平安”“交钱参加这个仪式以后就可以消灾避祸”“这种习俗寄托着人们对婚姻幸福的愿望”“做完这个项目能够挽回婚姻、改变感情”
“过去人们通过这种仪式祈求平安”,是在介绍一种民俗文化;“交钱参加这个仪式以后就可以消灾避祸”,已经加入了对现实效果的承诺。
“这种习俗寄托着人们对婚姻幸福的愿望”,是在解释文化寓意;“做完这个项目能够挽回婚姻、改变感情”,则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付款。
对于传统文化、疗愈、情绪服务以及民俗服务机构来说,业务设计、宣传和收费时把这一层关系分清楚,很多法律风险可以提前避免。
民俗可以作为文化去介绍、研究和体验,但把民俗中的象征意义进一步包装成可以付费购买的现实“功效”,法律评价就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文化介绍、研究、体验
包装并出售现实“功效”
虚假宣传并以此取得财物
进一步审查欺诈、诈骗等法律风险
如果其中进一步出现虚假宣传并以此取得财物,需要审查欺诈、诈骗等风险;如果发展到利用迷信实施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则可能进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事评价范围。
从“讲民俗”到“卖功效”,看起来只是经营方式发生了一点变化,消费者购买的内容和经营者承担的法律风险,可能已经完全不同。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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