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教育行政会议,把考试成绩靠后的班级教师集中上台合影,背景屏幕赫然打出“耻辱”二字。这一幕冲上舆论热搜。不少人把它简单当成地方激进考核的个案,但从《教师法》的视角审视,这已经不只是管理方式简单粗暴,而是触碰了法律保护教师人格尊严的刚性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教师。教师承担教育教学职责,要接受绩效考核、业务评价,但是业务考核不等于人格羞辱;工作业绩的问责,不能演变为公开示众式的精神惩罚。
教育评价可以有优劣,可以找差距、补短板,可以约谈反馈、业务督导、培训提升,这些都是正常的教育管理手段。但“耻辱”二字打在公屏,组织教师登台集体合影示众,是把教学业绩的问题,上升为人格层面的否定。把业务上的暂时落后,标签化为个人的“耻辱”,公开场合进行精神施压,本质就是对教师人格尊严的侮辱。
教师是立德树人的主体。想要教师尊重学生,管理者首先要尊重教师。当管理方式靠羞辱施压来倒逼成绩,传递的是“结果至上”的扭曲导向。教师的精力不再放在研究课堂、钻研学情,而是陷入恐惧、焦虑与自我否定。一个尊严被伤害的教师,很难心平气和去善待学生,更谈不上静下心深耕教育教学。
现实中,教学成绩受生源基础、家庭环境、区域资源、学生个体差异多重因素影响,不能简单全部归咎于教师个人。把分数作为唯一标尺,简单粗暴地对教师进行荣辱定性,本身就违背教育规律。考核的初衷,是发现短板、帮扶提升,而不是搞公开批斗、人格碾压。
当然,这并不代表教师不需要承担教学责任。履职不到位、教学质量不达标,有完整合规的处置路径:业务研判、教研帮扶、校内约谈、绩效考核、岗位调整,一套制度闭环完全可以解决问题。法律给管理留足了空间,但绝不允许越过人格尊严这条红线。
尊师重教不是一句口号,它写在法条之中,更要落实在每一次会议、每一项考核、每一次管理行为里。好的教育管理,应当是激励人、成就人,而不是羞辱人、打击人。以羞辱换成绩,短期看似“压力拉满”,实则伤害教师队伍,最终反噬整个教育生态。
教育的终极目标是育人,如果管理者自己都抛弃尊重与法治思维,那教育的底色已经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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