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好几年,你大概从没想过一个问题:小区电梯里的广告、快递柜占的那块地、地面公共车位收的租金,这些钱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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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习惯了物业怎么说就怎么听,催缴物业费比谁都积极,但问起公共收益的账目,要么一句“内部资料”打发你,要么告诉你“需要业委会统一对接”。
2023年12月,昆山的业主小伟买了一套房。 成了业主之后,他多次要求物业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的原始资料广告位租赁合同、停车位出租的发票、收支原始凭证。 物业给他的答复是:“原始合同涉及商业秘密”。 物业只愿意公开一个概括性的收支汇总表。
小伟没吵也没闹,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法院的判决很直接:物业在服务期间管理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享有知情权。 小伟要求公开的电子明细、合同、原始凭证,都是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核心内容,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物业必须公开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至于物业说的“商业秘密”,法院认为公共收益来源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相关合同和凭证不具备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和“保密必要性”。
法院判了:物业必须向小伟提供2023年12月到2024年12月期间的公共收益收入明细(按月列明,含收入项目、金额、支付方)、相关合同协议、入账原始凭证(发票、银行回单、收据),供他查阅。
类似的案子不止一个。 2024年5月,泉州鲤城法院审了一起业主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案子,判决要求物业在公告栏公布小区共有收益收支情况、公共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可以查阅原始凭证。 判决生效后业委会和物业不主动履行,业主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传唤了业委会主任和物业负责人,告知不履行可能面临罚款、司法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案子最后执行完毕,小区换了新物业。
2025年8月,常德鼎城法院也判了一个类似的案子。 业主严某递交《业委会账目查阅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共收益的收支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业委会成员相互推诿、拒收申请书。 法院认定业委会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提供原始凭证供查阅、复制。
所以下次物业跟你说“账目是内部资料”“个人无权查看”的时候,你知道该怎么回应。
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物业服务一塌糊涂,能不能不交物业费?
很多业主的第一反应就是拒缴。 但从大量判例来看,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业主败诉的概率很高。 这不是说业主只能忍着,而是维权方式需要调整。
广西灵川某小区,门禁系统没启用过,电控门形同虚设,地下室建筑垃圾堆了几个月没人清,消防控制室经常没人,电梯紧急按钮频繁失灵,业主被困过好几次。 业主多次反映,物业无动于衷。 2024年11月,物业把几十个欠费的业主告了,要求支付物业费、车位管理费、违约金、律师费。
法院实地调查后认定: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业主无需全额支付物业费,应根据实际服务质量酌情减免。 物业主张的违约金,因为自身服务有重大缺陷、业主并非恶意拖欠,法院不予支持。
长沙一个小区,物业公司因为服务质量不达标被政府列入“黑榜”。 业主谭某以物业不作为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一审败诉,二审长沙中院支持了业主。 法院酌定物业被列入“黑榜”当年的物业费按70%计算。
还有上海的一个案子,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法院酌定业主按约定物业费的80%支付。 中山坦洲法庭也判过类似案例,垃圾长期堆在楼道口、夏天恶臭刺鼻,物业以“小区没规划垃圾点”为由推脱,法院认定属于履行合同重大瑕疵,支持减免物业费。
这里有个分寸问题:物业服务存在一般瑕疵,法院会酌情按比例减免;如果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比如安保缺失、设施长期故障不修,业主无需全额支付。 但如果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设计缺陷这些开发商的责任而拒交物业费,法院不会支持。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物业催费的方式。
2021年9月,业主张某因为拖欠物业费,被物业禁止使用所住单元的电梯和门禁系统。 她站在自家单元楼下进不去,跟物业交涉无果,告到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发布了这个典型案例,明确了一个原则:物业服务人不得通过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门禁和电梯是业主正常生活的必需设施,限制使用本质上是不当侵犯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即便业主存在欠交行为,物业也应该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写得清清楚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高法的典型案例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门禁和电梯。
如果遇到物业用停水停电、限制门禁来催费,拍照、录视频、保存聊天记录,然后通过12345或住建部门反映,物业会被责令整改。
业主还有两个权利值得注意。
一个是业主撤销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26年5月,有法院判过一个案子,业主大会的决议程序存在瑕疵,被法院撤销了。
另一个是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需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双过半”同意。
业主和物业之间是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 业主按时缴费是履行合同义务,物业按标准提供服务也是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没做到,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维权靠的是规则和证据,不是谁嗓门大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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