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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8月27日,据央广网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垄断协议个人责任的追责范围、追责情形和裁量因素等。
该征求意见稿旨在提升反垄断穿透式监管水平,增强反垄断执法威慑力。目前文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生效。
其制定依据为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该条款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起草说明提到,垄断协议的达成往往与经营者高管之间的合谋密切相关,部分管理人员对反垄断合规重视不够。鉴于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在适用情形、认定因素及处罚裁量等方面需要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起到组织、领导、决策、指挥等作用,或者授意、批准、纵容达成垄断协议等行为的,属于负有个人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上述个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当所达成的垄断协议涉及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资本、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危害国家利益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个人法律责任。
此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妨碍他人停止参与垄断协议等行为,构成从重处罚情节。
该指引影响对象覆盖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其将此前较为原则的个人追责条款细化为具体适用标准,直接增加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与高管履职风险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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