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晨长文标注“纯属虚构”仍涉侵权,法律为何不认这免责牌?
![]()
法意与温情
不能。在法律上,文末标注“纯属虚构”从来就不是一张免责金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的游戏规则很简单:如果你写的作品能让人一眼看出是在说谁,那你就得为你写的内容负责。只有在纯属巧合、压根没有特定指向的情况下,你才不用担责。
孙宇晨这篇《我的女友景甜》,标题直接挂着真名,封面用的是本人照片,正文里写满了两人交往、订婚、彩礼等私密细节——这已经不是在“对号入座”的边缘试探了,而是直接把人按在座位上了。
法院认的是“指向性”,不是你标了什么
很多人的误区在于,以为“我没点名”或者“我标了虚构”就能躲过去。司法实践的逻辑恰恰相反——法院判断侵权,核心只有两条:别人能不能认出是谁;内容有没有侮辱、诽谤、泄露隐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在解读这件事时说得非常直白:“有些文章虽然没有直接点名,但通过人物职业、公开经历、婚恋线索、家庭关系、标志性事件等多个细节进行组合,已经足以让普通社会公众对应到现实中的特定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文章开头或者结尾写着‘本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也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这个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反复确认。北京四中院判过一个案子,网友用“甲X某”这种缩写阴阳别的艺人,照样被认定侵权——理由很简单,结合上下文和公众认知,谁都知道你在说谁。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还有一个案子,行为人发布指向特定自然人的不实不雅信息,即便没有标注虚构,法院同样认定同时侵害了隐私权与名誉权。写缩写都躲不掉,你直接写真名还想靠一句“纯属虚构”过关?
隐私是隐私,跟真假没关系
这场争议里还有一个更容易被忽视的坑:就算你写的内容100%属实,你也不能随便公开。
律师胡永平明确指出,恋爱交往细节、彩礼、婚恋筹备、生育规划,这些都属于自然人不愿对外公开的私密信息,受隐私权保护。即便双方确实存在财产纠纷,也应当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能以“维权”为由,在网络上擅自散布对方的婚恋私密信息。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法律区分:内容的真实性,主要影响的是名誉权侵权的判断。如果你写的事情是真的,而且没有侮辱、贬损,那名誉侵权的风险会降低。
但隐私权是另一条独立的法律红线——恋爱期间的私密聊天、两性关系细节、身体和医疗检查情况、家庭内部矛盾,这些即便客观真实,也不意味着你获得了向全社会公开传播的权利。
刘凯律师的原话是:“判断一篇‘小作文’是否合法,不能只问一句‘这件事是不是真的?’还要进一步问‘这个信息是不是别人有权知道?公开到什么程度才是合理、必要的?’”
用一句话概括:真实不是网络公开的通行证。
那些“免责声明”为什么不管用
孙宇晨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说,文章写了是虚构的,“因为我也没有办法保证每个东西都是100%”。这个辩解在法律上同样站不住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把规则写得很清楚。第一款: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款: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孙宇晨的情况属于第一款,不属于第二款。
因为标题真名、封面照片、专属细节的组合,已经让这篇文章稳定地指向了景甜本人,不存在“巧合雷同”的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标注虚构只在一种情况下有效:纯虚构创作,不指向任何特定现实主体。一旦内容通过细节组合形成了对特定人的稳定指向,这个标注的免责效力就自动失效。目前没有任何公开的裁判先例,仅因文末标注虚构即判令免责。
另外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孙宇晨发布长文和代理律师发布案件说明是同一天,而且动作衔接极为紧凑——律师发完案件说明十二分钟后,景甜工作室就发声明了。这看起来不像一场单纯的“创作”,更像是一场诉讼与舆论的双线操作。
但无论动机是什么,司法的逻辑不变:舆论造势或许能博取一时关注,法院审判只认证据和法律。
景甜本人已经回应:过去、现在、未来,都不会为钱出卖爱情和灵魂,并表示将一切交由法律裁决。律师也指出,这起名誉权侵权纠纷与当前的彩礼返还诉讼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景甜方需要另行单独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而不能在彩礼纠纷案中反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