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甜仅被起诉,为何三部剧遭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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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视界
景甜被孙宇晨起诉,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案件刚立案,连带张彬彬、张新成、屈楚萧三部待播剧陷入播出变数。张彬彬目前唯一一部待播剧《龙骨焚箱》8月14日刚过审下证,原计划10月上线,现在悬了。
这不是内娱第一次发生“一人出事全剧遭殃”的事,但这次的问题更尖锐:景甜本人只是被起诉了,案件还没进入实体审理,没判决,没定性,为什么连带效应已经发生了?
这就是内娱现行“连带责任规则”最拧巴的地方——平台和资方基于避险本能抢先切割,但成文规则里根本没有“牵连无过错合作方”的边界,实操中谁被卷进去、卷多深,全看平台自己判断。
从平台和资方的角度,这不是“株连”,是实实在在的算账。
截至2026年,内娱杀青两年以上未播出的积压剧超450部,其中因艺人舆情风波导致无法播出的项目,对应沉没资金超200亿元。
单项目级别更触目惊心:《青簪行》因男主吴亦凡犯罪,6亿元投资全额沉淀;《巴清传》因男女主负面事件,5.8亿元损失;《一曲三笙》因男二号赵立新被封杀,同样6亿元成本长期积压。爱奇艺市值较峰值蒸发30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047亿元,2025年业绩由盈转亏。
这些数字不是账本上的抽象概念,每一次都是实打实的项目烂尾、公司破产。DMG印纪传媒曾市值超460亿元,因多部积压剧计提坏账最终破产,账户余额仅剩371.07元。面对这种级别的风险敞口,平台的逻辑其实很简单:哪怕只有10%的概率出事,宁可延期观望,也别赌。
规则层面也不是没有支撑。2014年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明确规定,暂停播出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的节目。2022年七部门联合发文,对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情节恶劣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025年电视剧制作行业协会新增“重大经济纠纷当事人暂缓使用”条款,业内称为“张纪中条款”。法治网援引法学专家观点也明确,应通过全链条问责防止劣迹艺人违规复出。
但切换到被牵连的无过错方——尤其是张彬彬、张新成、屈楚萧这样的合作演员——这套规则就完全站不住脚了。
最核心的矛盾在于:无过错方承担了损失,却没有对应的救济渠道。郑爽事件中,电视剧《夏至未至》因郑爽被下架,法院判决出品方需返还版权费及利息共计74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出品方仅履行600余万元,随即被强制执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高”,无进一步可执行资产。
董璇因前夫高云翔的演出合同提供担保,公司被强制执行4942万元,而高云翔的违约行为纯属个人过错。
更典型的例子是郭敬明执导的《月鳞绮纪》,已过审,就等排播。结果一番女主鞠婧祎与老东家发生合约纠纷,被举报涉嫌经济犯罪,制作方面临“斥巨资换演员重拍”或“AI换脸”的二选一,所有已投入制作费用存在完全沉没风险。
唐嫣则更憋屈,先后因吴秀波风波导致《无名侦探》彻底雪藏,又因编剧秦雯舆情导致《爱情没有神话》临播撤档,两次都是“合作者犯错,她来扛后果”。
电视剧爱情没有神话撤档的相关新闻页面截图
这就引出了反方最尖锐的论据:现代法治社会的追责原则是罪责自负、一人做事一人当。有媒体明确指出,艺人的商业合作是合规行为,与企业经营者或合作者的个人违法罪责完全相互独立,不能因为合作方后续出现问题,就倒推参与合作的艺人存在过错。
从规则本身的角度,问题更清楚了——压根没有成文标准。
截至当前,仅《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演艺人员违背公序良俗、违法违规的,将被实施1年至永久的行业联合抵制。但没有任何成文条款界定“牵连无过错参演演员、作品”的边界,现有规则只约束涉事艺人本人。
实操中,秦雯编剧舆情导致《爱情没有神话》撤档,唐嫣无过错却被牵连;李易峰嫖娼事件中,待播剧全部将其除名。每一次处置都是平台个案决策,没有统一标准。
从普通从业者和演员的角度,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风险。
陈学冬是典型案例。他主演的《夏至未至》《爵迹》《解密》等作品,因其他演员的问题先后被撤档或下架,导致他从当红演员变成“入行十几年,一部代表作都没有了”。
刘亦菲仅在2009年出席过恒大一次公开活动,后续无任何合作,仍因许家印风波被大量自媒体编造虚假关联、恶意抹黑,无任何过错却承受舆论暴力。
海外成熟市场的处理逻辑则完全不同。好莱坞凯文·斯派西因性侵指控被《纸牌屋》除名,所有已完成镜头由出品方出资删除重拍,重拍及项目损失由出品方、制作公司承担。韩国全智贤因《暴风圈》台词争议,品牌方集体切割、商业损失由艺人及经纪公司承担。
综合来看,这套规则不是非黑即白的问题,而是在“风险防控”与“个体公平”之间严重失衡了。
200亿的行业沉没成本是真实的,平台和资方在项目投资时把艺人风险纳入考量,逻辑上说得通。但问题在于,当前的风险防控成本几乎全部由产业链上最弱势的环节承担——无过错的合作演员、制作团队、幕后工作人员。
他们既没有参与选角决策,也无法预判合作方未来会不会出事,却要承担最直接的后果:作品被雪藏、事业节奏被打乱、甚至个人声誉受损。
更根本的问题是,规则层面存在明确空白。成文条款只约束涉事艺人本人,但平台出于避险本能,将追责范围无差别扩大。没有成文标准,意味着每一次“牵连”都是不可预测的——艺人不知道跟谁合作是安全的,制作方不知道投哪个项目能顺利播出。
这种不确定性本身,正在成为行业最大的隐性成本。
合理的规则应该是什么样?
至少要有三个要素:一是明确的牵连边界——什么性质的事件、什么层级的涉事程度,才会触发对合作方和关联作品的处置;二是成比例的风险分担——损失不能让无过错方独自扛,应该有行业层面的风险共担或专项救济机制;三是有救济通道——无过错方被牵连后,有明确的追偿路径,而不是只能等到涉事艺人被强制执行、然后发现对方早已无资产可执行。
景甜这件事的特殊之处在于,案件刚立案,还没有生效判决,更没有行业定性,连带效应已经发生了。这恰恰说明,当前的规则不是“保护行业免受风险”,而是“平台基于避险本能抢先切割,让无过错方承担全部不确定性”。
防风险没错,但防到让一个还没被定性的民事纠纷就能撬动三部剧的命运,这个机制的灵敏度,已经调得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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