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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是××家长吗?孩子正处在小升初的关键时期……”这类推销电话,几乎每个有学龄孩子的家庭都接过。家长常常疑惑:对方怎么知道孩子姓名、就读年级,甚至连家庭住址都一清二楚?答案并不复杂——你的个人信息被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当成了商品,或换或卖。
雷腾律师近期接到多个被刑拘或逮捕教培机构工作人员家属的咨询电话。
这一困扰社会多年的痼疾,正在迎来治理拐点。
2026年6月以来,杭州萧山、湖南益阳、北京海淀等地相继侦破教培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8月11日,公安部网安局通报十起典型案例,其中太原一起涉及学校、教培机构、眼科医院多行业人员的案件,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提起公诉。从刑拘、批捕到公诉,密集落地的案件传递出明确信号:“互换学生家长信息”这一行业潜规则,已正式进入批量刑事追责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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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换”信息为什么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同罪论处。
培训机构之间“互换”学生家长信息,在刑法上要拆成两半看:把自己掌握的信息交给对方,属于“提供”;从对方手中拿回信息,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三条、第四条明确,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即构成“提供”;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即构成“非法获取”。家长报名时留下的联系方式,用途限于教学服务,培训机构无权转手。所谓“免费互换、互惠互利”,在刑事法律面前并不存在豁免。
还需注意“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解释第一条将其界定为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家长的姓名、手机号,孩子的姓名、学校、年级,单独或组合起来足以锁定特定家庭,均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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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罪门槛与量刑档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认定,解释第五条按信息敏感程度设置了三档数量门槛: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即入罪;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五百条以上;其他一般信息,五千条以上。家长姓名、电话多属第三档。此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出售、提供的,同样构成情节严重。
对教培从业者而言,最需要警惕的是第五条第(八)项: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即入罪。家长信息恰恰是培训机构在招生、教学服务中合法收集的,业务员一经转手,即触发“减半”标准——一般信息两千五百条、违法所得两千五百元,即可刑事立案。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十倍(一般信息五万条以上、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升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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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
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个案刑期可能从缓刑到七年不等,差距主要来自以下情节:
(一)信息的类型与数量。这是决定量刑档次的首要因素。敏感信息、涉人身财产安全信息、一般信息三档标准不同,涉案条数决定适用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批量信息的条数,按查获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重复的除外。
(二)行为人身份。解释对“内鬼”从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信息后出售、提供的,入罪标准减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并明确从重处罚。教培业务员、学校教职工、医院工作人员均属此类,行业“内鬼”被列为追责重点。
(三)行为模式。为合法经营活动单纯购买、收受一般信息的,解释第六条设置了更高的入罪门槛,获利五万元以上方构成犯罪;但一旦将买来的信息再次出售或者交换,即适用第五条的一般标准,数量门槛大幅回落。培训机构“互换”的潜规则,本质是把收受行为升级为提供行为,刑事风险随之成倍放大。
(四)违法所得与再犯情况。违法所得既是入罪依据也是量刑依据,罚金一般在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直接入罪,并从重处罚。
(五)信息流向。出售、提供的信息被用于实施犯罪的,适用第五条第二项直接认定情节严重;信息流入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链条的,还可能被评价为其他犯罪的帮助行为,数罪并罚。
(六)从宽情节。解释第十条明确,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同样是实务中决定不起诉、缓刑与实刑分野的关键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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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警示与合规启示
培训机构电话轰炸家长,曾是人人喊打却无可奈何的顽疾。刑事利剑落下,至少传递三重信号:其一,“行业潜规则”不是免责事由,从业者普遍这么做,不代表这么做合法;其二,免费交换与有偿出售在法律评价上没有本质区别,均构成“提供”;其三,执法司法正从个案查处转向全链条打击。
对教育培训机构而言,个人信息保护应当纳入合规体系:招生环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取得家长同意;内部建立数据分级管理与访问权限控制,禁止员工私自拷贝、转存客户信息;营销环节避免将家长信息提供给合作方或外包团队;发现员工违规及时补救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家长而言,遭遇精准骚扰时可留存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证据,向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举报。
个人信息保护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落在刑法条文上的行为边界。对于教培机构来讲,正如雷腾律师滕立章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所讲: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既是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赢得用户信任、实现长远发展的生存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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