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刘翔在社媒上讨公道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的,想必大家都知道了。
而在刘翔的质问中,有一句话也被网友们反复提及:"分广告费的时候怎么不依法依规安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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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表面上问的是安置,实则揭开了一桩陈年旧账——刘翔职业生涯里赚的那些代言费,到底被谁分走了?分了多少?他当年又为什么会接受这样的安排?
1、
这次风波中,很多人已经看过各种解读,也大致知道一个事实:刘翔职业生涯的收入,大约有一半要上交。
依据是什么?
是2006年出台的"78号文件"。这份文件首次明确规定:体制内在役在编的运动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作为商业合同的签约主体,相关商业开发必须由项目中心在合同期限内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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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运动员赚到的钱,要怎么分?
2007年,央视新闻频道采访了田管中心副主任王大卫,他公开确认了这样一个分配框架:运动员个人拿50%,教练和保障团队拿15%,田管中心(中国田协)拿15%,输送单位即上海体育局拿20%。
其他项目如游泳、乒乓球等,基本也遵循类似框架,比例略有差异,但总体逻辑大同小异。
看到这里,很多人自然会问:凭什么?运动员拼出来的商业价值,为什么要平白被分走一半?
这背后有两个原因。
2、
第一个,是历史的原因。
改革开放前,运动员几乎是完全的"集体财产",个人创造的所有价值都归国家,自己只能拿固定的工资。大家熟知的体操王子,李宁,当年每月工资只有51块5,即便在洛杉矶奥运会上连夺三金之后,月薪也不过涨到了90块而已。
这在计划经济时代并不奇怪——当时社会经济不活跃,运动员不可能进行商业开发,自然也没有任何额外收入。
然后,改革开放了,市场经济来了,就有运动员开始试水。1979年,男篮运动员张大维为"幸福可乐"拍摄广告,成为中国体育史上第一次运动员商业价值的试探性开发。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李宁在镜头前畅饮健力宝的画面,也随着转播信号传遍全国。
但那时,运动员的商业开发仍属于"官商合作"模式——商家找到运动队或更高层级的关系进行合作,运动员完成拍摄几乎没有实际报酬,即便有,也必须上交国家。原因很简单:运动员由体制培养,退役后也由体制兜底安置。
然而,随着90年代初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快速提高,这一分配方式对运动员就显得不那么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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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马俊仁率领的"马家军"在斯图加特世锦赛上大放异彩。但队伍的商业开发权完全掌握在马俊仁一人手中,他通过接拍广告、代言产品获取巨额收益,而运动员只能分到很少一部分。1994年底,王军霞带领十余名队员发起"兵变",集体离队。
这一事件直接促使1996年"505号文件"出台,明确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这本质上是一条强化管控的行政命令。但在体育商业化的浪潮下,运动员个人创造的价值越来越难以被忽视,强行管控只会激化矛盾。
2003年,姚明起诉可口可乐,因为对方在未获其许可的情况下将其肖像印在产品包装上,而可口可乐辩称自己使用的是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权"。
2005年,田亮和郭晶晶因不满广告收入分配比例、私自参加商业活动,遭到游泳中心处罚。最终郭晶晶认错后回归,田亮则被开除出国家队。
一系列冲突之下,体育总局终于意识到旧有规定与运动员个人权益之间的尖锐矛盾。这才有了2006年"78号文件"的应运而生,取代了此前的505号文件。
这份文件虽然保留了"项目中心代签"的管理模式,但同时也承认了运动员在商业开发中的个人权益——至少从制度层面,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分配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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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原因,是制度本身。
我们国家,大家都知道,举国体制。运动员从进体校那天起,吃、住、训练、医疗、出国比赛,几乎每一分钱都来自财政拨款。国家投了几十年,培养出一个世界冠军,商业价值起来了,代言费该全归个人吗?在制度设计者看来,投入是国家的,产出当然也必须是国家占大头。
而且,这套逻辑也并非是中国独有。比如大家熟知的NBA,赛事创造的收入,只有51%能给到球员,剩下的都归联盟和球队老板。而美国田径协会,对赛事的商业收入也有分配权——2015年,两届奥运选手尼克·西蒙兹披露,USATF只把收入的8%分给运动员,而在美国体育行业,普遍标准是25%到40%。
所以,"运动员赚钱要被分走一部分"这件事本身并不特殊,特殊的是,怎么分、分多少、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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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的分成是劳资双方博弈出来的,球员不满意可以罢工;美国田径的运动员也可以公开争取。中国的运动员呢?分多少,文件定的;谁分的,体制定的;接不接受,都得接受。
这就是我们最独特的地方——运动员的商业价值,从一开始就被定义为"公有资产",你不是你自己,你是国家培养出来的产品。你的脸、你的名字、你身上的光环,不完全属于你。所以你赚的钱,国家分走一半,天经地义。
这种"公有"属性的根源,在于人力资本产权的长期模糊——投资主体是国家,产出归谁?理论上归国家,实际上运动员也出了力,但各占多少,就有得说了。于是,只能靠文件定:505号文件说全归国家,78号文件说运动员拿一半。比例是可以调的,但"国家主导分成"这个前提,是不能动摇的。
这其实就是整个社会经济转型期的缩影——计划经济底色没褪干净,市场经济浪潮已经拍上来了。体制要维持"举国体制"的运转逻辑,可市场上,运动员的个人价值又被不断推高。你不能一边让他赚钱,一边又假装他只是拿工资的"集体财产"。这种拧巴,国企改革、事业单位改制都经历过。只是刘翔的案例足够极端,才把这种拧巴暴露在聚光灯下。
4、
所以,回到我们最初的问题——刘翔为什么接受被分钱?
不是他愿意,而是没得选。从体校进市队、从省队进国家队,每一步都在这个系统里。系统培养了你,也定义了你的归属。想在这个系统里跑步、拿冠军,就得遵守规则。规则说分你一半,你就只能拿一半。不接受?连比赛资格都没有。
这套规则或许对刘翔不够公平,但之所以能长期使用,是足以说明,对国内的大多数人、大多数情况而言,这就是最方便、最合适的。
这也是我们反复提及的,改革进入深水区时的无奈,利益纠缠错综复杂,在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之前,它就是这个系统运行的唯一方式。刘翔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至于那些说什么这套制度不合理必须推倒重建,又或者说什么废除举国体制、废除体总的,呃,道理当然是这个道理,支持当然我也支持,但基本没有任何可操作性,而且也不是我们今天的主要议题,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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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刘翔被分走了多少钱呢?
根据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历年统计与人民网的退役复盘回溯,2003年到2014年,刘翔商业代言税前总收入约5.35亿元,这个数据不含比赛奖金与个人投资。
如果严格按照50/15/20/15的比例来分,那么刘翔个人50%,约2.675亿,再扣掉最高45%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到手约1.47亿;孙海平主导的教练及保障团队15%,约8000万;上海体育局20%,约1.07亿;田管中心15%,约8000万。
当然,以上的数字全部是粗略计算,实际肯定会有偏差,大家意会就好。
而刘翔在2015年宣布退役之后,担任的上海市体育局团委副书记,是一个荣誉性的兼职岗位,未必有实际的薪资,就算有,按照职级水平,年薪大概会是在25万左右。
也就是说,刘翔被分走的钱,足够给他发几百年工资的——如果真的有的话。
所以回过头来,再看看刘翔问的那句"分广告费的时候怎么不依法依规安置我",是不是就有些字字泣血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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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网上还有另一种说法:刘翔退役后,体育局之所以迟迟不给他办安置,是因为要留着他在编,继续“吸血”。现在看他商业价值不行了,就一脚踢开,强行安置了事。
这种说法听着解气,但不太经得起推敲。
第一,2015年刘翔宣布退役后,已不再是“在役在编”运动员。按照78号文件的规定,商业合同的签约主体是项目中心,代签的前提是“在役”。人一退役,这条就不适用了。之后他再签任何商业合同,体总都管不着,自然也就分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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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刘翔和耐克的终身合同,网传多年但从未被证实。有据可查的是,2015年刘翔退役后,确实与耐克重新签过一份合同。这恰恰说明,那份传说中的“终身合同”退役后重签的合同,这也意味着游戏规则已经变了,耐克当然没有必要再让体总从中过一手。
第三,如果那份终身合同真如传说中那般“终身”,且体总还能从中分一杯羹,那体总就更没有理由主动放弃这棵摇钱树。拖着不办安置,反而能名正言顺地继续“代签”。所以,用“吸血”来解释延迟安置,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更合理的解释是:延迟安置本身其实就是一种隐形福利。在编意味着体制内的医疗保障、康复资源、职称待遇——这些东西虽然不是现金,但折算下来价值不菲。对于一名因伤退役的运动员来说,这套保障系统远比一笔安置费更有吸引力。只不过,赶上国家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大清查,这层窗户纸才被捅破。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刘翔那份传说中的终身合同,确实是以体总名义签的,退役程序也一直没走完,人事关系一直挂在队里。如果是这样,那“吸血”就有可能是个事实——只不过这种可能性,比较小。
至于真相如何,就只有当事人才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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