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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拼尽全力的无偿急救,换来的不是感恩,却是22万的索赔。
近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善意救治病患却被起诉索赔的案例,为医者守住了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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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官网
2025年6月的一天,江苏无锡市民蔡某因身体不适,走进康医生经营的私人诊所,谁也不会想到,危机马上来临。
就诊初期,蔡某自述头晕、身体难受。康医生迅速开展专业查体,发现患者心跳过速、大汗淋漓,甚至无法自主饮水,这些体征在临床医学上属于典型的急危重症预警信号。在分秒必争的紧急关头,康医生当即安排护士协助患者服用救心丸,试图稳住病情。然而,患者的病情进展速度远超预期,短时间内直接陷入昏迷。凭借丰富的临床经验,康医生初步判断为中风征兆,立即为患者实施针刺人中急救、测量血压,同时火速安排护士拨打120急救电话。从患者突发不适到呼叫专业急救,全程仅用时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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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点26分,救护车将蔡某送往医院监控画面(来源:荔枝新闻)
事发仓促、救人优先,诊所全程未收取患者任何诊疗费用。后续患者被紧急送往上级医院,经详细检查确诊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多脑室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同时合并高血压三级、低钾血症、吸入性肺炎等多项危重病症。这类突发脑血管破裂疾病,发病凶险、致死率极高,属于患者自身原发性危重疾病。万幸的是,经过上级医院全力救治,蔡某最终顺利康复出院。
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重获新生的蔡某,转头就将施救医生和诊所告上了法庭,主张诊所存在“延误救治、诊疗行为过错、未及时提供病历材料”等问题,要求康医生及诊所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如今,这场官司尘埃落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给出了让无数一线医者长舒一口气的答案——驳回原告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医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什么恪尽职守的急救行为,反而会引来天价索赔?急救现场无法做到尽善尽美,是不是就等同于医疗过错?
救人者反成被告,法院公正裁定
本案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司法鉴定、梳理全部案情,最终作出公正判决。
- 不存在任何延误救治行为
从患者就诊发病到拨打120急救,仅间隔10分钟。医生在短时间内快速识别危重病情,精准判断诊所诊疗能力有限,第一时间启动转诊急救,全程处置及时、合理,完全不构成延误救治。在急诊医学的语境下,10分钟的响应时间已经达到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极限效率。
- 紧急施救行为合规无过错
事发时患者生命垂危,医生采取的血压测量、口服救心丸、人中针灸等操作,均是突发危重症场景下的常规、合理应急施救措施,符合紧急救治规范,不存在任何诊疗过错。这些措施虽然在三甲医院看来或许“不够高级”,但对于一家基层私人诊所而言,已经是当时条件下能够采取的最优方案。
- 患者损害与医生施救无因果关系
经专业司法鉴定,患者的危重病情、身体损害,均为自身基底动脉瘤破裂等原发性疾病导致,无法认定医生的急救行为造成了患者损害。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核心要件,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存在赔偿责任。
- 病历瑕疵不构成医疗过错
针对患者控诉的“病历未及时提供、补记不规范”问题,法院明确表态:紧急抢救场景下,救人是第一要务,现场无暇完善文书记录。事后病历补记不及时,仅属于文书形式瑕疵,是程序性小问题,绝非医疗诊疗过错,不能以此判定医生担责。
对此,法院强调:紧急危重的救援现场,不能用日常门诊的严苛标准苛求医者。急救现场本就瞬息万变、分秒必争,不应苛责施救过程的“不完美”,更不能抹杀医者挺身而出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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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官网
善意施救屡屡成为被告?司法一直在为善意撑腰
近年来,类似的“救人反被告”案件屡见不鲜,而法院的判决方向一致,善意施救,法律坚决兜底。
- 压断12根肋骨,挽救老人生命
2017年9月7日,72岁的齐某某在辽宁沈阳一家药店买药时突然倒地,呼吸心跳骤停。当天在药房临时替班的孙向波医生立即拨打120,并为其进行心肺复苏。按压过程持续约十分钟,齐某某逐渐恢复意识,被救护车送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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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经诊断,齐某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12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齐某某出院后将孙向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万元,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追加赔偿。
2019年12月,康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向波不应承担抢救过错责任,驳回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齐某某一方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齐某某提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最终法院认定,孙向波持有执业医师证,心肺复苏过程符合规范,不需要承担责任。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是常见的医源性并发症,对于岁数偏大、骨质疏松的患者,按压深度至少达到5厘米、按压频率100次以上,很容易出现肋骨骨折,这属于紧急救助中无法完全避免的损害。
- 心肌梗死伪装成“胃痛”,23分钟后抢救后离世
傅某因“腹痛、恶心、呕吐伴大汗淋漓10+小时”到某卫生院就医。医方初步诊断为胃痛、胃痉挛,给予解痉止痛等对症治疗。约23分钟后,傅某突发胸闷、心悸、呼吸困难,医方立即采取吸氧、心肺复苏、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最终傅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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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岭法院官微截图
经司法鉴定,死者傅某系因自身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功能障碍致心源性猝死。傅某近亲属5人诉至法院,主张卫生院存在过错,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明确,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及诊疗规范,对死者的对症治疗、突发状况抢救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被贵州高院列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法院明确指出,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避免了“只要出现损害后果就苛责医方”的不合理倾向。
制度护航
法律对善意施救者的保护,有着明确而坚实的制度支撑。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即社会广泛知晓的“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的出台,直接回应了“扶不扶”“救不救”的社会之问,意在消除普通人在他人遭遇危难时挺身而出的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针对医师群体的专门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救治,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明确了医师面对危急患者时的救治义务,“应当”二字,意味着不作为可能构成职业失责;另一方面,它也为医师的紧急救助行为设置了免责保障,确保医师在履行救死扶伤天职时,不会因紧急情况下的客观局限而动辄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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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汇编(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结语:救人是第一要务
过往诸多案例中,不少医者全力救人,却因急救现场无法做到流程百分百完美、文书稍有疏漏,就被患者揪着细节追责、漫天索赔,最终身心俱疲、蒙受损失。但法律告诉我们,在紧急抢救场景下,救人是第一要务。法律的天平,终究会倾向善意与专业。
参考来源
1.https://www.jsfy.gov.cn/article/107811.html
2.https://wsjk.ln.gov.cn/wsjk/ztzl/fzwj/jkfc/2025041116020814141/index.shtml
3.https://hs.wxfy.gov.cn/article/detail/2026/08/id/9469574.shtml
4.https://www.gz.chinanews.com.cn/qkjw/2025-12-05/doc-ihexqkcc0463785.shtml
来源:医学论坛网
编辑:薄荷
审核:梨九
排版:蓝桉
封面图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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