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日报全媒体讯8月2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废止《㵲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这部施行了近20年的地方性法规,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表决现场)
《㵲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于2008年11月由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近二十年过去,法规“老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流域治理的新形势。
2008年的《办法(试行)》,内容多为各部门日常操作规程的简单整合,缺乏系统性制度设计。如今生态保护标准不断提高、流域治理要求日益精细,原有条款内容老旧、覆盖面有限。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例,《办法(试行)》仅提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而目前国家层面已细化为一级、二级保护区,管理更加严格。
经过机构改革,我市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部门的职能已全面划转整合,而《办法(试行)》中的部门权责规定仍基于改革前职能设置,与现行职能职责脱节。例如,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如今市级城管执法权已下放至县市区;第二十五条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目前排污口审批职能已在生态环境部门。
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办法(试行)》所依据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已废止,原有立法依据失效。据各主管部门反馈,当前㵲水河怀化段的日常管护、执法监管、生态修复等工作,均依据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办法(试行)》已长期未作为履职执法依据。
废止后,不会出现监管空白。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已全面覆盖㵲水河流域管理各项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标准更加精准。
据悉,此次废止源于今年4月启动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市人大环资委对城建环资领域决议决定集中清理,经征求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司法等部门意见后形成废止建议。
(全媒体记者 李江 通讯员 张雯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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