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政影视剧里、一些法律人乃至社会人士的认识里,案件开庭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庭审表现,将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审理结果。
据此,社会人士会通过开庭时的一问一答表现,评价自己的律师水平,有些律师会通过开庭时法官的审理方向和提问内容,预测这个案件未来的裁判结果。
以上的认识,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按照法律规定,凡是裁判文书里认定事实和法律争议,都需要经过开庭时的审理和辩论;未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出现在之后的裁定文书中。
然而,有很多律师发文感慨,语人君通过自己诉讼也发现,最近几年以来,有些法院对于案件的庭审重视程度越来越低,甚至将案件是否开庭,当成了可有可无、浪费时间的事情。
这种情况的极端表现就是,开庭时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围绕着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的适用说了一大通,眼瞅着书记员都记录在案了,可最后拿到判决书发现,敢情自己开庭时说的,在判决书中也就是寥寥数语,根本没有相应的分析采纳与否的裁判说理。
情况严重的,自己的庭审观点,压根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得不到丝毫的体现,更别说“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透彻的分析和评述”了。
网上,有人将这一现象称之为庭审、裁判“两张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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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8〕10号)中规定:
1、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2、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
3、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
可是,这样的裁判文书写作要求,如果贯彻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则是一个现实问题。
例如,下图中的这个判决书,前面说的是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过欠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后面则是直接认定“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以达到赖账目的的行为”。这么明显的前后矛盾,用网友的话说,简直就是两个人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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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当事人和律师发文则表示,“二审判决书,怎么和一审的看起来一模一样?” ,拿着手的二审判决书,几乎是从头到尾“复制粘贴”的一审判决书,自己在上诉状、二审庭审中说的,根本没有得到体现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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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出现庭审、裁判“两张皮”现象?
个人认为,出现如此现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存在开庭审案法官并不是裁判文书的草拟人,很多时候只是签发人。
目前为了应对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尽可能多的增加办案人员数量,很多开庭时并没有出庭的法官助理,实际上在发挥着审理案件、撰写法律文书的职责。法官最多给出一个判决思路或是判决结果,至于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由法官助理自己组织。
法官助理开庭时不去庭审现场,撰写裁判文书需要“释法说理”时,最常用的办法就是翻阅、复制原被告各方的书面代理意见,至于庭审发言,一般人认为都是书面材料的复述,也就忽略,或是懒得一点一点翻开了。
法官助理撰写的裁判文书,法官只是大体的仅看裁判文书,看到判决结果符合自己的法律观点,也就审核签发了。
二是大量的裁判文书写作采取复制黏贴方式,甚至用上了人工智能AI。
如今AI技术的发展,不仅仅当事人和律师准备诉讼材料使用AI,在很多法院乃至每个法院的审判系统内,都内置了AI辅助办案系统。有法院人实测表示,使用AI撰写裁判文书,几秒钟就能搞定一个案子,而且写出来的内容说理远比个人写的论证充分,只是有股AI味道。
上图判决书中的,“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以达到赖账目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有人就指出,明显就是来自AI的手笔。
凡是AI写成的裁判文书,貌似裁判说理可以写的很详尽,但只要认真阅读分析就会发现,其语言风格大多是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且缺乏跟之前诉讼证据的关联性、逻辑性。这是由目前的AI技术水平及其不具备人文精神所决定的。
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用最高法院院长张军的话是,“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裁判文书要“摆事实、讲道理”,将释法说理贯穿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全过程。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当庭释法说理的能力和庭审控制能力,依法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问题进行释明,让事实之争、法理之辩“庭上见”。
出现了庭审、裁判“两张皮”,究其原因,是某些办案人员为了结案而结案,或是自认裁判结果没问题、即便当事人提起二审再审也会维持,就忽视了裁判文书的证据分析、辨法析理,认为当事人不会为了裁判文书的表述问题而大动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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