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书编号:仙水罚决字〔2026〕07号
当事人:仙游县古洋农业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322052329588X
法定代表人:谢X欣
住所(地址):仙游县赖店镇玉墩村部X层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古洋水库取用地表水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水罚决字〔2026〕07号)。经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本机关拟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内容如下:
你(单位)于2025年至2026年一季度期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古洋水库取用地表水共计129185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及《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肆拾贰元整(¥:23942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仙游县水利局(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东榜路8号金钟大厦;联系人:陈一波、李福明;联系电话:0594-6767856)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纸质件。逾期未领取的,本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仙游县水利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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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游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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