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凌某酒后动手打人,不料却被对方向上格挡(防御)的手臂击中脸颊后失衡倒地,致多处肋骨骨折。事后,凌某起诉对方,索赔近10万元。
近日,广西高院公布此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冲突由男子凌某酒后挑起且率先动手殴打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方挥手格挡是本能防御行为,防卫手段未超出合理、必要限度,依法驳回凌某全部诉讼请求。凌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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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某与被告周某系同村村民,双方此前因琐事存有隔阂。某日,凌某酒后偶遇周某,二人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凌某率先动手击打周某肩膀,周某当即伸出左手向上格挡并横向挥挡,击中凌某脸颊。凌某酒后身体平衡较差,受冲击后当场倒地。凌某迅速起身想要继续反击,被在场围观村民劝开并送回家。
回家后,凌某感觉左胸部持续疼痛,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多处肋骨骨折,先后产生相关医疗费合计8.5万余元。
事后,凌某向周某索赔未果,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误工等相关费用共计9.8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向法院出具回复函,明确凌某针对肋骨骨折的治疗费用4672.03元,剩余款项均用于诊治自身其他原有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双方过错责任如何划分;周某的行为与凌某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次冲突由凌某酒后挑起,并且是凌某率先动手殴打周某,是冲突发生的主要诱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周某挥手格挡,是遭遇突然袭击后的本能防御行为,防卫手段并未超出合理、必要限度,不存在主动攻击、故意伤害对方的主观意图。结合事发经过、在场证人陈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周某格挡动作直接造成凌某肋骨骨折。凌某酒后平衡能力弱,无法排除其倒地过程中自行摔伤引发伤情的可能性,凌某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凌某全部诉讼请求。凌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产生分歧应当理性沟通。冲动引发肢体冲突,不仅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还要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治安处罚、刑事犯罪风险。面对不法侵害可以合理防卫,但防卫行为需要把握限度;同时,公民参与诉讼,应当重视证据留存,合理、充分举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张寻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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